融资租赁业务从租赁期开始日到租赁期届满日周期长,涉及到的价值概念数量多且复杂,融资租赁的核心问题是租赁期开始日的业务处理、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摊。其中的案例大家了解哪些?
1、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的本质也是融资,但是,营改增试点办法要求继续按租赁业处理,这形成一个税会差异。按租赁业处理后,与融资性售后回租相比,进项税金客户可以抵扣了,但税率是17%,比起售后回租吃不吃亏?如果觉得吃亏的话,说明你没有正确把握增值税税负概念。
目前看来,一家企业,如果想抵扣融资成本的进项税金,只有将融资按融资租赁处理。
例:
某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按工厂要求,采购一套设备并转租给工厂,设备价款1,170万元,租期4年,年租金380万元一年一付,到期后设备以1元价格销售给工厂,业务符合融资融资标准。为采购该设备,融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支付利息106万元。
以上金额都为含税金额,价税分离后,金额整理如下表:
长期应收款总额 | 1,520万(1元回购款忽略) |
设备原值 | 1,000万 |
租赁日公允价值 | 1,000万(假定) |
总融资收益 | 1,520万÷(1+17%)-1,000=299万 |
首年租赁现值收入 | 340万(假定计算的现值) |
融资租赁公司的利息 | 106万(利息进项不能抵扣) |
累计销项税额 | 1,520÷1.17×17%=221万 |
利息可抵扣税额 | 106÷1.17×17%=15万 |
分析解答:
融资租赁公司会计与增值税处理:
采购设备支付1,170万元,收到设备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 融资租赁资产 1,000万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170万
贷 银行存款 1,170万
租赁日,设备原值与公允价值相等
借 长期其应收款 1,520万元
贷 融资租赁资产 1,000万
贷 未实现融资收益 299万
贷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金 221万
如果不使用“待转销项税金”科目,此221万预计的增值税销项,也可以直接挂在“其它应收款”之上。待租金增值税销项确认时,再转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首期收款380万元,同时确认增值税销项,并向客户开具发票。注意,由于会计处理与增值税的口径不同(会计按现值),租赁收入与增值税销售额不一致是正确的。
借 未实现融资收益 340万
贷 租赁收入 340万
借 银行存款 380万
贷 长期应收款 380万
增值税销项=380万÷(1+17%)×17%=55万
借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金 55万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55万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 | |||
租金 | 税率 | 增值税 | 合计 |
325万 | 17% | 55 | 380万 |
优惠政策——融资租赁收入以扣除掉利息后的金额为纳税额,所以: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106万÷(1+17%)×17%=15万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15万
贷 租赁收入 15万
2、融资性售后回租会计处理分录
融资性售后回租,在之前的营改增试点中,是按“租赁业”纳税,本次试点后,还其融资的业务实质,按贷款业纳税,后果就是,客户不能抵扣进项。
例:
客户将生产线作价1000万元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同时按10年租回,每年租金140万元,租期结束后,生产线所有权归于客户。
这就是典型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形式是“销售+租赁”,但实质是借款1,000万元,等额本息每年偿还140万元,累计产生利息400万元。会计注意,按实质做账。
分析解答:
既然是贷款业务,所以,出租方仅对400万元利息纳增值税,贷款本金不存在被征税的可能。按增值税纳税时间的规定,于每次收款时产生纳税义务:
合计增值税销项=400万÷(1+6%)×6%=22.6万元。
进行会计处理时,对于经营双方而言,都应该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直接处理为贷款业务。双方比较简单的会计分录如下表:
融入资金方/承租方 | 融出资金方/出租方 |
销售设备1,000万,客户获得1,000万资金 | |
借 银行存款 1,000万 贷 长期应付款 1,000万 | 借 长期应收款 1,000万 贷 银行存款 1,000万 |
支付首期租金140万,假定其中利息50万,本金90万。注意企业所得税上,只认年均利息40万,企业所得税上税会有差异 | |
借 长期应付款 90万 贷 银行存款 90万 借 财务费用 50万 贷 银行存款 50万
| 借 银行存款 90万 贷 长期应付款 90万 借 银行存款 50万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销) 2.26万 贷 投资收益 47.74万 |
以上就是双方正常情况下的会计处理,直至租期结束。
对承租方而言,设备本身的所有权事实上没有变化,设备折旧也持续提取,会计处理必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如果该融资租赁公司有资质,即“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就可以享受差额纳税,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金时,可以再扣除本项目产生的借款与发债利息。
例如:本项目对应的可扣除的利息为20万元,则可扣减这20万元利息后再计税。由于试点的相关政策并没有限制为分期扣减,所以可以一次性扣减。当然,企业也可以选择分次扣减。
首期抵扣增值税销项=20万÷(1+6%)×6%=1.13万元。
融资租赁公司本期少确认销项1.13万。
此时,融资租赁公司做销项扣减的分录: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1.13万
贷 投资收益 1.13万
对于客户来说,一旦价格谈成,对方是否享受差额纳税,与他们没有任何影响,不再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