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融资租赁的公司融资产品设计大全,下面就是小编收集的,欢迎大家阅读学习与了解。
一、融资租赁公司融资产品设计概览
二、融租保理
(一)基本操作模型
(二)融租保理涉及到的基本主体
1.承租人--使用设备的客户,是否购买设备的决策人
2.供应商--设备制造商或经销商,可能为回购担保提供人
3.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出资人,租赁物购买人
4.保理人--给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的商业银行,租赁债权受让方
5.担保人--由供应商或者其他第三方提供回购保证或物权担保
(三)融租保理的基本操作流程
1.租赁公司与供应商签署《租赁物买卖合同》;
2.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并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
3.租赁公司向银行提交资料,申请保理融资;
4.银行向租赁公司授信,签署《保理合同》;
5.租赁公司与银行书面通知承租人,租赁公司将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承租人填写《确认回执单》并交付予租赁公司;
6.银行作为受让人,从租赁公司处取得租金收取权,并向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
7.承租人于其不能支付租金时的救济,区分如下两种情况:
(1)有追索保理或担保:若银行与租赁公司约定了追索权,则承租人到期未偿还租金,租赁公司须根据约定,向银行回购银行未收回的融资款;若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租金余值回购保证或物权担保的,由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向银行回购银行未收回的融资款。
(2)无追索保理:保理银行只能向承租人追偿,不得向租赁公司追偿。
(四)保理租赁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文件
1.供应商、租赁公司:《租赁物买卖合同》
2.租赁公司、承租人:《融资租赁合同》
3.保理银行、租赁公司:《保理合同》
4.租赁公司向承租人:《租金收益权转让通知》
5.承租人《确认回执单》
6.《担保合同》:承租人或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作为担保主体
(五)注意事项
1.通知承租人并由承租人出具《确认回执单》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前提条件;
2.保理手续费:费率一般为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根据实际情况,亦可以免除;
3.租赁设备抵押:融租保理时,应设定抵押,银行为第一抵押权人;
4.保理担保:由承租人自身或者供应商、其他第三方提供保证或物权担保,在有追索权的情形下,向银行回购银行未收回的融资款;
5.租赁发票由租赁公司开具,并委托银行交付给承租人;
6.购买保险:承租人应为租赁物办理必须的财产保险,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六)法律实质及依据
1.法律实质:融租保理融资的实质为债权转让,即租赁公司将享有的要求承租人按期足额支付租金的权益转让给保理银行。
2.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七)融租保理的常见操作模式及比较
1.四种常见的操作模式
类型 | 基本模型 | 说明 |
一般模式(先交付后保理) |
| (1)货款及设备均已交付,已形成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 (2)承租人实力强大,供应商弱小的情况下使用 |
售后回租模式 |
| (1)承租人将其所拥有的物品出售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重新租回 (2)承租人迅速回收购买物品的资金,降低负债率 |
结构性租保模式(附生效条件) |
| (1)供应商强大,承租人弱小情形下 (2)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担保合同等均已成立但尚未生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关系已形成) (3)合同生效条件:租赁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4)银行对即将形成的租金视同已形成租金先进行保理 |
贷款与融租保理结合模式 |
| (1)对银行认可的租赁项目,但对租赁公司的信用存有疑虑 (2)同时签订贷款合同与保理合同,保理金额原则上与贷款金额相同,或低于贷款金额 (3)保理款项即时直接扣还银行贷款 |
2.操作模式的简要比较
操作 模式 | 信用评价核心 | 主要风险点 | 防范措施 |
普通 租赁 | 承租人或租赁公司 | 1.贸易背景真实性 2.承租人信用风险 3.租赁公司信用风险 | 1.关注贸易背景,确保基础交易无瑕疵 2.设定准入门槛 |
售后 回租 | 承租人 | 1.贸易背景真实性 2.交易价格合理性 3.承租人履约能力 | 1.重点审核承租人资质 2.利用公开渠道或引入第三方评估对标的物价值进行核定 |
结构性租赁 | 供货商 | 1.厂家回购能力 2.银行与供货商关于回购的约定是否明晰 | 1.严格审核供货商资质 2.总行统一制定示范性文本 |
贷款与融租保理结合 | 租赁公司 | 1.租赁公司的信用风险 2.项目的情况 | 1.同时签署贷款合同及保理合同 2.支付保理款后及时扣还银行借款 |
三、融租互金——融资租赁与互金平台
(一)基本模式
1.名为租赁实为借贷模式
(1)P2L模式
①融租公司与P2P平台开展合作,委托平台募集资金以购买租赁物;
②融租公司将租赁项目借款信息以借款标形式在平台向投资者展示,包括融资租赁项目信息、借款额度、利率、借款期限、担保措施等;
③P2P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将投资人投放的资金托管至第三方支付公司;
④投资者通过P2P平台购买标的,并将资金汇入第三方支付平台;
⑤P2P平台指令第三方支付公司向融租公司发放借款;
⑥融租公司获得资金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将收取的租赁收益汇入第三方支付平台;
⑦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据P2P 平台的指令将收益归还投资者。
(2)直租模式——无融租公司参与
①承租人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等,并委托P2P平台将租赁方案展示给投资者;
②P2P平台将相关融资信息发布在其平台上;
③投资者委托P2P平台采购租赁物并签署《委托采购协议》;
④投资人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投资款项;
⑤P2P平台作为居间方,受投资人委托向供应商采购租赁物;
⑥投资者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
⑦承租人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租金及利息等;
⑧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投资者交付投资收益等。
此等模式项下,P2P平台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融租公司的作用。租金来源可以是承租人的日常经营收益或变现租赁物的`收益。
注意:
(1)上述两种模式实质为一般的借贷,其风控方式亦由借款企业提供抵押或质押或第三方提供保证等方式实现。
(2)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基于此,根据目前的监管规定,为了防范信贷集中的风险,目前,对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实行上限限制。虽然,实操中仍有一些互金平台突破上限发标,但目前监管层对该突破行为持暧昧态度,即监管层对市场上超限的发标亦未采取明确的禁止措施。然而,若超限发标,未来随着监管态势的趋紧亦有可能受到监管。
2.租金债权转让模式
(1)P2P平台对承租人进行尽调,确定项目的可行性;
(2)P2P平台向投资者展示融租项目债权转让信息;
(3)融资租赁公司与投资人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对承租人的债权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取代融租公司成为债权人,其在受让债权的同时取得融租公司所享有的担保权利;
(4)投资人通过P2P平台向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投资款项;
(5)经P2P平台指令,第三方支付机构向融租公司支付资金;
(6)承租人按期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交付租金;
(7)经P2P平台指令,第三方支付机构向投资人交付租金即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