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湘潭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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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是什么?下面是本站小编收集的具体内容:

最新湘潭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暂行)

  潭房金发〔2015〕18号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要求,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的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简称“本市”)以外地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建)自住住房,并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职工家庭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贷款条件

申请职工须先行了解咨询湘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规定,在申请前应明确自身情况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1、申请职工须连续按月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无3个月以上(不含3个月)的欠缴记录。

2、申请职工家庭成员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信用状况良好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贷款资料

1、申请职工及配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申请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薄首页、户口薄页复印件。

3、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复印件、丧偶的提供死亡相关证明复印件,未婚的提供《单身声明书》。(见附件1)

4、提供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公章的《职工月收入证明》原件,(见附件2)劳务派遣职工还需加盖派遣单位公章或财务公章。

5、购房相关资料(购期房提供《电子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现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

6、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原件。(见附件3)

7、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最近一年缴存明细原件,已满六个月不足一年的,提供所有缴存明细原件。

8、申请职工同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扣划其缴存地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逾期贷款《承诺书》。(见附件4)

9、申请职工本市行政区域内工行或建行储蓄银行卡复印件(本市工资卡或住房公积金卡优先)。

10、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需提供商业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银行余额单原件。

11、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贷款办理流程

1、领表咨询。贷款申请职工到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管理部咨询、领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也可以通过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官网下载。

2、开具证明。贷款申请职工持《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到公积金缴存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和账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冻结手续。

3、核实情况。中心经办人员收到申请职工相关资料后,通过电话、传真、网上查询等方式核实申请职工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及贷款情况。

4、开设账户。贷款申请职工持《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至中心归集支取科及管理部办理异地贷款职工缴存户开户手续。中心归集支取科及管理部参照中心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5、办理贷款。贷款申请职工持第四条所需的申请材料到中心个贷科及管理部办理贷款。

第六条 贷款相关规定

1、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职工可享受与本市职工相同贷款期限、利率、贷款额度等政策优惠。

2、如若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未办理成功,申请职工持《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未办理证明》(见附件5)到公积金缴存地管理中心办理解冻手续。

3、贷款结清后,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贷科及管理部出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结清证明》(见附件6),协助申请职工办理解冻手续。

4、申请职工提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贷款科及管理部为其出具《职工还款流水账》和《关于扣划职工住房公积金偿还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函》(见附件7),提取金额需打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中心收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汇来的金额,由中心归集支取科及管理部将申请职工提取金额划入申请职工对应住房公积金账户。

5、中心个贷科及管理部贷款申请录入时,代扣标识选择为“是”,确保能够正常代扣申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还贷。

6、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7、贷款所提供的资料需真实、合法、有效。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