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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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下面本站小编就来告诉大家!

2016年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权益,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以及《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指导意见》(黔建房资监发〔2015〕3号)、《贵州省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黔建房资监发〔20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贵阳市实际,以严控风险为前提,按照有序试行、再推广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属贵阳市户籍并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外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在贵阳市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新房时,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贵阳中心”)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为与贵阳中心开展异地贷款合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二章 异地贷款条件

第四条 职工不能同时分别向缴存地中心和贵阳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异地贷款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为单位缴存职工,且户籍所在地为本市;

(二)申请人所购住房为用于自住的本市新建普通商品住房;

(三)申请人须在申请贷款时点前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偿贷能力;

(五)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良好,逾期记录不得超过累计6期(含)或连续3期(含);

(六)申请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已还清;

(七)符合本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异地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异地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可贷款额度=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12×还贷能力系数(30%)×贷款年限+职工缴存余额×5倍。计算公式中“职工缴存余额”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

贷款最高额度按本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标准执行。

第七条 异地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自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八条异地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