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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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属于违法行为,企业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外,还要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那么企业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是多少呢?下面小编为你精选整理了拖欠工资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是多少

一、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二、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是多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工厂拖欠工资怎么办

1、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按上述途径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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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已经成为社会极为关注的问题,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审判机关,法院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特别是讨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目前我国关于农民工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法院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遇到诸多困难和困惑,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工的维权。

一、因用工主体复杂,致被告主体资格确定难

近年来 ,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有80%以上涉及工程违法分包或挂靠,“分包”、“转包”及个人挂靠成为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违法层层转包、分包或挂靠,使得劳动关系趋于复杂化,农民工一旦讨要工资,各级承包人纷纷拿出转(承)包合同来,相互推诿扯皮,谁也不愿意承担责任。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很多有资质的建筑承包企业把工程全部或部分转包给所谓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又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包工头来做。二是有的专门实行劳务分包,让包工头自己去找工人,致使大量不符合《劳动法》和《建筑法》规定,不具资质的用工主体进入了建设工程市场。三是有的是个人借用其他单位资质,实际承建纯属个人行为。四是有的承包主体在工程施工期间有住所地、管理人员,但工程完工后,管理人员离开施工地,组织机构撤离。甚至有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通过有关部门在较短时间内将原单位注销或撤并后,在异地成立新公司,致使农民工自己都搞不清到底是在为哪个“老板”打工,甚至农民工根本搞不清其中转包、分包情况。五是施工单位在用工时很少签订书面用工协议。部分即使签订了协议,很多出现盖章、签字等手续不全,更严重的是用工主体弄虚作假,在协议中签的单位名称到工商部门根本就查不到。以上种种原因,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工分不清责任主体,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更要花费大量精力来查找、确定用工主体,确定被告的主体资格,有时一个案件就要追加、变更诉讼主体多次。

二、因用工手续不完善,致使农民工举证难

首先,多数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劳动争议诉讼中,很多原告因在劳务报酬等方面缺乏相关书面协议或劳务合同,对劳动报酬的给付标准、给付方式、期限、量化标准等缺乏相关书面依据,在主张权利时很被动。其次,农民工的劳动工时主要由承包方记工为主,由承包方或雇主计算工程量、制作持有结算书,劳动者本人在整个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第三,法院查证难。部分农民工当事人的诉讼中仅有主张而无相关证据,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双方各持已见,法院无法及时查清事实;有的经较长时间自行索要或经多个部门处理无效后才起诉,历时较长,证据灭失,证人难寻,证言失真,使法院查证更加困难。

三、因用工单位有意躲避 ,致使该类案件调解难、快速结案难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大多是经济实力较弱的小企业、个体户以及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小作坊及加工场所,主要集中于劳动密集型行业,这些企业规模小,实力较弱,技术水平低,抵御风险能力弱,破产倒闭的风险较大。一旦遭遇经营困难且拖欠工人大量工资的情况下,一些小企业老板有意 躲避 ,致使法院无法直接送达,给农民工讨薪带来很大麻烦。

四、群体性事件化解难

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往往涉案人员较多,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引起农民工群体上门讨薪、群体上访闹事,甚至采取极端方式来达到目的,从而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一旦造成群体性信访事件,在化解过程中难度非常大,很多情况下需要政府出钱清理欠薪后,才能使事件得以妥善解决。

五、针对以上问题,台前县法院建议:

一是应建立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长效机制。要在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月”活动的基础上,建立长效解决机制,开通农民工讨薪“直通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减少农民工当事人的诉累。在受理案件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应作出减、缓、免诉讼费的决定,受理案件后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用等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全力挽回农民工兄弟的损失。

二是应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并让农民工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劳动合同”既是建立正常劳动关系的凭证,又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强化其证据观念 。

三是应建立相关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目前困扰社会的一大难题,仅仅依靠法院的力量难以解决,需要劳动保障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相关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密切配合与协作,才能从源头上和根本上解决好这一社会难题。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监察力度,加强对拖欠工资者加重处罚力度,保证我国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尤其是农民工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全面落实。

四是应尽快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 增设用工单位 或个人民事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应以拖欠工资的倍比进行计算,像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倍比罚则一样,要通过沉重的代价来约束用工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