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的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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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的申请报告怎么写呢?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拖欠工资的申请报告,欢迎大家借鉴。

拖欠工资的申请报告

拖欠工资的申请报告一

XXXX劳动仲裁委:

申诉人:XX,男,住XX市XX区XX路XXX号;

被诉人:X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事由:

申诉人是2009年10月26日被XXX有限责任公司录用为员工(经双方协商约定试用期间工资为3000元,2010年1月转正后工资为3500元,),但工资一直不按时发放,2010年8月底公司领导通知申诉人在家休息(因公司经济效益不太好),公司会及时将欠的工资发放给申诉人,并随时等公司通知上班,在休息期间,公司也没有发最低生活保障费和缴纳养老保险等,可至今拖欠的工资也没有发放,工资一托再托,也没有通知申诉人去上班,对此,申诉人于2011年XX月XX日提出了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46、47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现申请XXXX有限责任公司给予申诉人以下工资补发和经济补偿:

一、补发拖欠20XX年1X月至20XX年7月底的工资和200XX年XX月份欠XX00元的工资,共计:XXX0元(其中2XXX年是XX000元、2010年1月至7月是XXX元);

二、经济补偿金XX元;

三、养老保险金是:XX元(20XX年度是XX月至1XX月是XXX.5元、XX年X月至X月是XXX.5元)。

以上共计:XXX元。

  申请人:XXX

  二0XX年XX月XX日

拖欠工资的申请报告二

申请人: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XX市XX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78020XX。

代理人:姚XX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XX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号,电话:0731-8408XXXX

联系人:刘XX 联系电话:1370731XXXX

法定代表人:罗XX 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30234元(自2010年9月至2012年3月止)。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200 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共计9826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2010年9月至2012年3月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申请人应聘进入被申请人质检部担任质检员一职,双方约定基本工资为1600元。进入公司后,申请人即要求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的负责人让申请人先安心工作,以等段时间再签为由推脱,之后申请人多次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均未得到同意,在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不仅安排申请人从事本职外的工作,而且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标准,法定节假日加班也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至今未给申请人办理任何社会保险,20XX年2月,申请人因其亲属意外身亡急需回家料理后事,便向被申请人请假一个月,但假期结束,申请人回去继续上班时,却被告知工作岗位已满,并拒绝为申请人安排其他岗位,此后,被申请人始终未给予正面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变相辞退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已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特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请予支持!

此致

  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张XX

  二0XX年三月十九日

拖欠工资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_______《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风险影响:

1.劳动者可以解除合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应对策略:

1.及时发放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支付工资的日期一旦确定后,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工资的,则按拖欠工资处理。

2.不要克扣工资

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不要随意“克扣工资”。

克扣工资和拖欠工资一样,同样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同样会面临上述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和“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所谓“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除了以下几种情况之外,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都是属于违法行为:

1.职工因个人主观原因没有完成生产任务,关非身体问题等所致,单位可扣减其工资,扣后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并造成单位损失时,单位每月扣减工资比例必须小于该职工月工资的20%。

3.职工请事假,按照缺勤一天扣一天的工资计算。

4.职工请病假,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可以扣减其绩效或生产性奖励等。

此外,用人单位依法从职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费用,包括劳动者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不属于克扣工资。

3.以贷币形式发放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发放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贷币支付。

4.工资支付日期尽量宽松

为避免拖欠工资行为的发生,工资支付日期的约定要尽量宽松,以给企业充足的时间计算工资、筹集资金。尤其是实行计件工资、效益工资的,更是需要留给财务人员计算工资的时间。为避免一些特殊情况,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确认如因财务结算或银行转帐等延缓不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