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法律题目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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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在维护国际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是国际法院的两项权能之一,在以国际法院改革为背景,在保证国际法院审理案件的公正性与效任性的条件下,探讨加强国际法院作用的现实途径,即扩大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的范围有一定的鉴戒作用。

联合国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法律题目解析

关键词:国际法院;联合国;咨询管辖权;诉讼管辖权

一、国际法院的成立与发展

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从成立至今,已走过了60多年的历程,它是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这一逐渐发展的历史过程的结晶。国际法院产生之前,国家之间和平解决争真个方式主要是谈判、调停、和解和仲裁。仲裁方式有其便利快捷的上风,但国际社会要求采用比仲裁更具强制力的司法程序以和平解决争真个呼声愈加强烈。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同盟创立了“常设国际法院”,此后在1922年至1940年,该法院就国家间的29个案件做出了判决,并发表了27项咨询意见,几乎都得到了执行。常设国际法院的司法权威得到了普遍认可,但该法院的活动又因第二次世界大战而***中止。二战后的1945年联合国成立,国际法院随之诞生,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的职能有两项:一是解决国际争端:即通过行使诉讼管辖权,处理关于国家之间争真个案件。因此,国际法院不能受理一个国家与一个国际组织间或两个国际组织间的争端,也不能处理书记官处收到的私营实体或个人提出的书面或口头请示书。二是发表咨询意见,即通过行使咨询管辖权为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等国际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从国际法院的管辖范围来看,它是具有明确权限的民事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无法审判个人刑事犯罪(如战犯)。国际法院不是国家司法机构可以上诉的最高法院,不是个人提出终极申诉的法院,也不是任何国际法庭的上诉法院,但在其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中,国际法院具有终极仲裁裁决的权力。

常设国际法院作为国际法院的前身,与国际法院之间保持了很大的连续性,国际法院规约与常设国际法院规约几乎完全相同。1945年10月,常设国际法院在最后一次会议上决定将其档案和财产移交国际法院,国际法院也将设在海牙和平宫;1946年4月,常设国际法院正式解散。自此,国际法院成为唯逐一个解决国家之间争真个国际性司法组织。

另一方面,国际法也进进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在这一时期,国际法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在立法形式上,条约已经成为主要形式,但是在条约和习惯之外,大量的无拘束力的国际协定、联合国大会决议及国际会议宣言也闪亮登场。[1]国际法的普及推广,也使国际法院的地位得以进一步提升。

二、国际法院改革势在必行

1.全球化带来新挑战

在国际社会,伴随着全球化时代到来,国际争真个复杂性也大大增加,国际争真个种类明显呈现出多样化趋势,环保、裁军、领土争端和人权等题目一起站到了世界舞台的中心。如1948年《人权宣言》缔结以来,国际间达成共叫,即人生而具有的权利和自由不容践踏,而违反这些共同的权利和自由,不再是各国内部不容干涉的事情,而成了国际法关注的领域。再如《儿童权利公约》、《严禁严刑条约》等,都为调整各国间关系、谋求人类共同利益,起着积极作用。当然,这些凝聚着人类共同价值观的公约在二战结束时,并未立即出现,而是在联合国宪法基础上,才逐步发展起来的.。国际法院对其中的很多还没有管辖权,那么如何面对这些复杂的国际争端,是其不能回避的题目。

2.其他区域性或国际性法院的出现对国际法院的影响

国际海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前南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题目国际法庭)等国际性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等区域法庭的增加与扩散,在一定程度上对国际法院的权威构成了冲击[2]。至今在国际体系中,共有90多个机构被国家授予解释国际法的职责[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