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卫权适用的法律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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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自卫权是国家抗拒外来武力攻击的固有权利。武力攻击是具有严重性质的非法使用武力形式,包括严重的越界恐怖主义袭击。行使自卫权所针对的对象是发动武力攻击的国家和恐怖主义组织这类非国家行为者。自卫权可在受武力攻击确当时或停止后及时付诸实施。只要满足必要性和比例性标准,自卫的武力行动都是公道的和正当的'。国家行使自卫权与安理会履行职责共存,但安理会采取的维持和平与安全的必要办法可以终止国家的自卫措施。国家有义务将其自卫行动立即报告安……

自卫权适用的法律题目

二、行使自卫权的条件

行使自卫权是由于国家受到武力攻击引起的。什么构成武力攻击,宪第51条没有具体解释,在旧金山制宪会议的记录中也找不到有关该概念的定义,这使武力攻击的定性成为极具争议的。

(一)已发生武力攻击与迫近武力攻击

争论的焦点莫过于武力攻击是否意指已经发生的武力攻击。有些国家和国际法学者采取限制性解释态度,夸大第51条“受武力攻击时”这一限定词,以为自卫权“只有”在发生武力攻击时才可以行使。这种观点因对已经发生武力攻击的熟悉不同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意见以为,“受武力攻击时”就是“武力攻击发生之后”,也就是武力攻击已实际发生或武力攻击已开始在受害国的领土内产生效果。换言之,第51条将自卫权限于国家受到实际武力攻击的情形。另一种意见则以为,“受武力攻击时”不是“武力攻击发生之后”,而是“武力攻击已开始发生时”。限制性解释观点的主要证据是:(1)解释第51条必须忠实于该条款的词义及和平解决争端原则,以自卫采取武力行动必须是对武力攻击的反应,超越这个限制不符合第51条的规定。(2)武力攻击是判定是否以自卫正当地诉诸武力的一个新的客观标准,它排除了国家根据习惯国际法在面临伤害的威胁而攻击尚未发生时可进行自卫的权利。按照宪,相信自己受到威胁的国家可将邻国的值得警惕的军事预备公道地提交安理会,但不能正当地诉诸预期性武力。(3)先前存在的习惯自卫权只有在第51条没有限制的范围内才继续存在,“固有权利”术语不第51条对习惯自卫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