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与美国对应准则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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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与美国对应准则的比较

1999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该准则对非货币性交易中资产的计量标准、损益的确认条件、资产减值损失的认定,以及信息披露作出系统规定。
  概括地说,在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资产进行的交换。非货币性交易最大的特点是以货易货,不收付款项。所以,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以什么价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格,以及是否确认交易损益。总体来说,对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规定,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第一,将非货币性资产划分为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在此基础上,将非货币性交易划分为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二,为便于具体操作,该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对其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第三,谨慎原则在非货币性交易会计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核心是:资产的计量和损益的确认,而两者又是相互影响的。为了正确进行会计确认,必须确定判断标准。该准则将盈利过程是否完成作为判断标准。
  本文主要拟就有关这方面的问题,把我国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与美国的会计原则意见书第29号——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APB29)作一比较。

  (一)非货币性交易的含义不同。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对非货币性交易定义为: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易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在APB29中,非货币性交易包括:
  (1)与所有者的非互惠转移,如将可流通的权益证券之类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
  (2)与其他企业的非互惠转移,如将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给慈善组织;
  (3)非货币性交换,即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进行的非货币性资产或劳务的交换。

  (二)非货币性资产的分类。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将非货币性资产分为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待售资产指企业为出售而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商品、短期股票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待售资产指待售资产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
  在APB29中,将非货币性资产分为生产性资产、类似生产性资产和非生产性资产。生产性资产指企业持有的或在生产商品、提供劳务中使用的资产,也包括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类似生产性资产指发挥相同功能或者用于相同业务方面的同类型生产性资产;非生产性资产是指生产性资产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
  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的划分和生产性资产与非生产性资产的划分,都是为了区分非货币性交易属于同类还是不同类。但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的划分是考虑了我国的实情,因我国一些企业进行非货币性交易往往是出于操纵利润的目的;准则扩大了非货币性资产的范围,规定不仅包括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也包括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实质上也就缩小了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减少了对交换损益的确认,避免了以此操纵利润。

  (三)非货币性交易中计量标准的确定。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应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帐面价值,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应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作为其入帐价值;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两者的公允价值都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帐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帐价值,不确认损益。实质上非货币性交易是建立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的计量基础上,尽可能不确认交换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