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对企业也有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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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意走人行为需受到限制

员工对企业也有责任和义务

在市场经济激烈竞争的今天,为了寻求自身更好的发展,人才市场频现“跳槽之风”,据上海某工业园区统计资料显示,跳槽者已达20%左右,而且主要是熟练技工和技术人员;在南京,某三级甲等医院一位知名专家携手下8名医护人员集体跳槽,在当地医疗界引起不小震动。员工们为了寻找更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更好地实现自身的价值而离开原单位本无可厚非,但何以有人被企业主冠上“恶意”二字?因为有些员工跳槽特别是集体跳槽影响了企业的日常运作与经济效益。

民企上海富大集团董事长、总裁袁立谈到,去年该公司招聘了14名大学生,对他们上岗前培训总投入约7万元。可是,迄今仅留下了2人。“人往高处走无可厚非”,袁立认为,但对把企业当作“跳板”,随意走人的行为,应该有所限制。

由跳槽引发的劳动争议与仲裁案件因此时有发生。某市的一位劳动争议仲裁处处长就分析道,企业申请仲裁的案例中,90%是因为员工的恶意跳槽引起企业追究其违约责任。

企业和员工应是“利益共同体”

此外,还有更令企业无奈和焦虑的状况存在:一些技术密集型企业,常常遭遇关键岗位的职工依靠手中的技术,以随意“终止合同”来要求企业满足其一些不合理要求,有的不辞而别,有的拿到工资就走人;还有一些职工签订合同时或试用期内,工作表现积极,成绩突出,一旦过这些关口,就开始“混日子”,但又不犯错,逼得企业和他解除劳动关系,而达到拿补偿金的目的。这种现象如果增多,显然将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更多的企业和员工已经开始懂得“利益共同体”的深刻意义。企业必须靠自己的行动赢得员工的忠诚度,赢得企业持续发展,而作为员工,在《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之下,也有对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张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