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设施设备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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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铁路设施设备质量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铁路设施设备质量管理制度

铁路设施设备质量管理制度1

一、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1、按每年、月、日需要管理、维护的内容,年度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每月由主管安全部门负责人会同专业维保单位组织,每日由主管安全部门班组长负责实施。

2、每日工作:

(1)、检查报警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

(2)、检查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水位、阀门启闭状态;

(3)、检查泵房配电动力柜电源指示是否正常;

(4)、检查室内消火栓、喷淋管道压力表数值是否正常;

(5)、检查消火栓、喷淋泵出水管闸阀及单向阀状态;

(6)、将有关情况记入运行记录。

3、每月工作:

(1)、自动或手动检查防、排烟设备、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显示、运行、联动功能;

(2)、每月选取不同区域进行全联动测试,观察消防监控中心消防控制设备信号反馈情况;

(3)、对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泵启动试验,查看配电设施及泵运转情况;

(4)、检查主电源、备用电源供电、充电是否正常;

(5)、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认真填写文字记录,大型检修项目应填写设备技术档案。

4、每年工作:

(1)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企业对固定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和维护保养。

(2)每年于4月、10月两次保养室外水泵结合器,在10月做好防冻措施,与公安消防队联系通过水泵结合器进行消防车加压供水试验。

二、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由主管安全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2、消防器材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配置数量、型号类型,合理设置分布点。

3、主管安全部门负责建立灭火器、自救面具等器材的维护保养管理档案,记明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并制作维护保养卡进行明示。

4、每月由各部门维护管理责任人配合安全部门检查责任区域的消防器材情况。

(1)、灭火器材是否放置于干燥、阴凉、易取用的地方;贮气压力是否符合要求,喷射软管有无老化破损及喷嘴堵塞、灭火器箱上锁锁闭现象;

(2)、自救面具是否置于易于取用和干燥、避光的指定场所,有无丢失现象;

5、每12个月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1次功能性检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距出厂日期5年,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手提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10年,推车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为12年,防烟自救面具的有效使用时间为距出厂日期满5年,防毒面具为8年,到期强制报废。

铁路设施设备质量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设备产品(含国家铁路局许可和非许可铁路专用设备产品,下同)质量安全是指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的设计、制造质量必须符合铁路运输安全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地区,下同)依法组织或依法实施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许可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监督检查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抽查及检验检测、受理及处置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投诉举报,督促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整改。

第五条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铁路行业标准、监管职责规定等进行。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法实施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铁路局负责依法实施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依法审查批准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

第八条国家铁路局负责依法组织对取得铁路专用设备相关行政许可企业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抽查及检验检测、负责组织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相关工作。

第九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依法取得铁路专用设备相关行政许可企业、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辖区内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抽查及检验检测,依法受理或调查处理辖区内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涉及跨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监管辖区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事项,由国家铁路局确定监管主体。

第十二条北京地区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国家铁路局装备技术中心实施。

第十三条国家铁路局装备技术中心负责搜集、汇总、分析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为加强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撑。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国家铁路局按年度制定铁路专用设备许可企业及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监督检查计划。

第十五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依据辖区内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细化并适时调整监督检查计划。

第十六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实施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国家铁路局以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八条国家铁路局委托国家铁路局装备技术中心承担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具体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对许可企业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许可企业持续满足取证条件情况及许可证书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对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是否经认证合格;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是否存在应当办理许可而未办理许可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抽查重点为重要、关键产品和质量问题反映较多的产品及项点,以及新标准实施后的重要产品及项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铁路局依法定期在国家铁路局网站上公告全局范围监督检查总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谁执法、谁公告”的原则,依法及时在国家铁路局网站上公告监督检查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程序,严格遵守廉政纪律,规范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为,避免随意性和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发现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应当与相关单位交换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问题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当当场予以纠正并限期整改;发现的严重性问题,应当下发监督检查问题整改通知书并按要求向相关责任方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发现的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安全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应当立即依法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涉及地方政府或其他执法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根据需要约谈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设计、制造及使用企业,向其了解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情况,通报存在问题,告知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告诫,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第二十八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依法实施召回管理。

第二十九条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严守法纪、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办法与本办法相悖内容按本办法执行。

铁路设施设备质量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进场质量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检验检测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除工程有特殊要求必须使用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铁路建设工程材料构件设备产品的生产厂、供应商。

采用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的新材料,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其进场质量验收的具体技术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产品采购、进场质量验收、检查检测制度,规定必要的检测频次、检查内容、机构人员及考核机制,保证铁路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防止不合格或假冒伪劣产品用于铁路建设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其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属于依法实行许可或者认证的,应在取得许可或者认证后方可采购、供应和使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参建单位执行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进场质量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进场质量验收制度,配备相应的进场质量验收机构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和验收程序,配置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保证铁路建设工程使用合格的自购材料构件设备产品。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对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进行进场质量验收,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核查的基础上,按进场的批次和规定的方案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应当有书面记录和签字,并留档备查。

第十一条铁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规定实行见证检验的,必须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第十二条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对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对试样的取样封样、送检委托和检测报告出具等事项可参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办理。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定建立健全进场质量验收见证检验、平行检验制度,制定进场质量验收监理实施细则,按照监理规范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明确职责,配置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按规定检查进场材料构件设备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及其质量情况,按相关标准进行见证检验或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独立实施平行检验,进场材料构件设备产品的取样、送样应由监理人员自行完成,且不得使用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公正性的检测机构。按规定必须平行检验的,不得以见证检验代替平行检验。

第十六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材料构件设备产品不得在铁路建设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十七条进场材料构件设备产品在工地试验室检验检测时,工地试验室应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出具的试验、检测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并按规定做好试验、检测资料的签认和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铁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进场质量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质量合格。对于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和假冒伪劣产品,应及时向有关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铁路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参建单位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质量进场质量验收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对进场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检。

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进行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对铁路建设产品进场质量验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按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等相关权限不属本部门的,应当依法将违法违规情况及处理建议转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接受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质量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质量都有权向铁路监管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铁路监管部门是指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