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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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福州市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厂务公开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在企业党组织统一领导下推行厂务公开,着眼于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坚持实事求是、逐步推进。把握全面、突出重点,有计划、分类型、分层次、按步骤地组织实施,不搞一刀切,防止走过场,杜绝形式主义。

(三)坚持依法治企、依法办事。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依据,保证公开的合法性,既要维护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又要保护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管理的权力,充分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

(四)坚持简便易行,有利于职工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国家、集体控股的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厂务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国家保密和企业的科技、商业秘密不能公开。

第五条 厂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事项:

1、企业的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计划、年度计划、生产经营重大决策、财务预决算、重大投资方案、重要管理制度、企业搬迁或拆迁情况。

2、企业改制和内部改革方案、兼并(出售)或破产方案、职工下岗分流安置方案和措施。

3、企业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基建、技改项目的确定和承发包情况,大宗物资采购供应及其配套、协作定点情况,企业承包、租赁及对外经济担保情况。

(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事项:

1、企业集资建房、购房和余房的租、售以及职工货币分房情况。

2、职工工资、奖金的分配和调整及职工持股情况。

3、晋级提薪、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和奖惩、评优评先情况。

4、劳动保护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

5、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福利基金、公益金提取和使用情况,职工培训情况。

6、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费缴纳情况。

(三)廉政建设方面的事项:

1、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企业领导人员和企业干部任免、奖惩情况。

2、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3、公车、通讯设备使用和出差出国(境)制度及执行情况。

4、企业录用人员、招聘、农转非情况。

5、企业领导人员工资(年薪)、奖金、兼职、住房标准、礼品礼金上缴、企业经营者离任审计情况。

第六条 窗口服务性和公用事业性行业单位,要将有关政策和规定、服务程序和标准、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企业可根据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自身实际,确定其他公开内容。

第三章  厂务公开的形式

第八条 厂务公开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职工代表大会是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凡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

(二)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审议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和属于厂务公开范围的重要问题。

(三)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党政工联席会、厂务会、厂情发布会、中层干部会、部分职工代表座谈会等形式,研究和通报企业重大事项,征集职工的意见。

(四)设立厂务公开栏。企业和二级单位一般都要设立公开栏。凡属应该向全体职工公开的内容,应在厂务公开栏上定期或不定期地予以公布。

(五)可通过广播、电视、厂报、告示、黑板报、墙报、内部电脑网络等形式,随时进行厂务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