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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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群众监督,增加执法力度,实施依法行政,我局对档案行政执法活动全面实行公开制度,向社会和群众公开档案行政处罚的执法依据、处罚标准和尺度、执法程序,防止执法人员乱查扣、乱罚款等现象的发生,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档案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一、档案行政执法职责范围

(一)负责全市范围内档案行政违法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处罚、结案归档工作。

(二)负责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依法进行检查、管理。

二、档案行政执法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

三、档案行政的处罚标准及尺度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2.未按规定移交档案的;

3.擅自扩大或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4.未按规定开放档案的;

5.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6.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7.不按规定接收、收集、整理档案的;

8.拒绝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监督检查的。

(二)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

1.损毁、丢失国家所有或者列入国家监管范围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销毁国家所有或者列入国家监管范围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四、档案行政执法的程序

(一)档案行政执法实施机关与管辖

实施档案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档案行政处罚。档案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二)执法人员资格

档案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必须持有档案行政执法证,而且办案时不少于二人。

(三)给予档案行政处罚的条件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档案行政处罚的;

4.属于查处地的档案行政机关管辖。

(四)档案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档案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档案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五)办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期限

1.受理后,在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不立案。

2.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档案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六)办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流程

1.一般程序

下达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决定给予或者不予档案行政处罚——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送达——执行

2.听证程序

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指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档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负担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结束后,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