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住房公积金“新政13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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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6月1日起,湖北十堰住房公积金执行“新政13条”。对比之前的政策,新政进一步调整放宽了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读新政13条,欢迎阅读!

2016年住房公积金“新政13条”政策

第1条:

对有住房贷款余额的(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加现有住房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解读:原政策规定商业贷款余额在15万元以上的,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调整后不再把商业贷款余额作为限制条件,只关注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和公积金贷款余额。规定有贷款余额的控制公积金贷款额度即可。如何控制?就是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加上现有住房贷款余额之和不超过最高贷款限额(即:城区50万元,县市35万元)就行,不再因商业贷款余额过大和有公积金贷款未还清而拒绝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2条:

延长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职工不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时限。十堰市城区将现行的3个月以上延长至6个月以上;县市(含郧阳区)将现行的6个月以上延长至12个月以上。

解读:原政策规定十堰市城区若缴存单位没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欠缴3个月以上)、县市(含竹溪县)欠缴6个月以上的均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大大延长了单位欠缴时限,十堰城区由现行的3个月以上延长至6个月以上,县市(含竹溪县)由现行的6个月以上延长至12个月以上,放宽了贷款限制条件。特别是财政预算单位的缴存职工,由于当地财政预算不能按月拨付,而单位性质又是财政拨款没有资金垫付,不能按月足额缴交,欠缴时限又超过相关规定导致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迫使急需购房的改办商业贷款,加大了借款人经济负担。

第3条:

贷款逾期3期(不含)、信用卡逾期6期(不含)以上,对银行出具证明属非恶意的,经风险评估签字后可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原政策规定贷款逾期3期(含)、信用卡逾期6期(含)以上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由含3期及6期逾期记录的放宽为不含,另外本着实事求是对超逾期的区别对待,为防范贷款风险对恶意逾期的不受理贷款,但对银行出具非恶意证明的,经办事处、管理部、中心分管领导通过评估无风险后签字可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大限度地维护公积金缴存人的权益。

第4条:

首套房、二套房贷款政策认定。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凡无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记录或者贷款记录已还清的'认定为首套房,按首套房政策执行;有住房贷款记录未还清的视为二套房,按二套房政策执行。房产证明属三套及以上房产的不得受理贷款。

解读:原政策规定房产证明属于二套房的,若借款人未曾使用过住房公积金(包括提取和贷款),可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新政策二套房以下的即使借款人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设提取条件),只要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已结清的即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有住房贷款未结清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新政策提高了二套房贷款比例,减免二套房贷款加息负担。三套以上的房产仍然不属于贷款范围。

第5条: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房屋总价的80%;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房屋总价的70%。

解读:原政策规定借款人购买首套房90m2以下的贷款额度是房屋总价的80%,90m2以上的是70%,二套房贷款额度是房屋总价的40%。新政策首套房取消了购房面积的限制,不管购买多大的面积只要属于首套房,贷款额度一律按房屋总价的80%执行,二套房贷款额度由原来的40%调整为70%,这项政策的调整给那些想改善住房环境,但因资金短时紧张而纠结的职工解除了烦恼,缓解了资金压力。

第6条:

提高家庭收入还贷比例。工资收入偿还贷款比例由现行的不超过40%提高至50%。

解读:原政策规定借款人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40%,新政策由借款人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40%提高到50%,提高了家庭收入的还款额度,同时也提高了因还款能力受限而影响的贷款额度,为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及单身职工减轻了首付款压力,有利于帮助中低收入人群能贷款买得起住房。

第7条:

开通十堰本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十堰市辖区以外为未婚子女购房贷款业务。办理异地住房贷款以十堰市内现有住房或第三方房产作抵押,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的60%。

解读:新政策开通了十堰本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十堰市辖区以外为未婚子女购房贷款业务,办理异地住房贷款以十堰市内现有住房或第三方房产作抵押。这项政策出台是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的延伸,为确保资金风险,借款人提供现有住房或第三方房产抵押即可,人性化的对待,突显出处处为缴存职工排忧解难。

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