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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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工伤职工“三项”待遇

福州市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从市社保中心获悉,我市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即“三项”定期待遇作出调整。

2015年6月30日前发生工伤,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其上述待遇以福州地区2013年和2014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绝对值459元/月的60%为基数,按原享受伤残津贴比例、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作相应调整。

已纳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以2014年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903元为基数按比例计发。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2452元/月支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1961元/月支付,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1471元/月支付。

此外,2014年6月30日前福州市参加工伤保险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后低于每人每月1350元的,按每人每月1350元为标准计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上述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