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低温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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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地大幅降温,“低温津贴”这个话题又引起了大家的高度关注,那么四川低温津贴政策又是怎样的?不妨去了解一下吧!

四川低温津贴政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明确提到“低温津贴”。那么,有多少劳动者真正拿到了这笔津贴呢?记者调查发现,尽管劳动保障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对低温津贴有明确要求,个别省份也制定了相关标准,但在实际中,这些福利只是“纸上权利”,并未落到实处。

在劳动法中,有“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2015年,国家卫计委、人社部等部委公布了修订后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低温”列为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

明确提到低温津贴的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川府发〔2015〕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1260元(每日57.9元);

(二)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

(三)每月1500元(每日69.0元)。

二、调整后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小时13.2元;

(二)每小时14.4元;

(三)每小时15.7元。

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各市(州)应尽快重新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经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后于10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时,各市(州)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