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住房公积金系统建行网上业务平台安装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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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9月22日

宁波住房公积金系统建行网上业务平台安装指南

宁波住房公积金系统建行

1. 系统安装条件 ....................................................................................................................... 3 1. 1操作系统要求 ............................................................................................................ 3 2. 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安装 ........................................................................................... 3

2.1.1. 安装主程序 ................................................................................................................... 3

2.1.2. 签名通软件的安装 ....................................................................................................... 5

2.1.3. 网银盾证书载体驱动程序 ........................................................................................... 5 3. 住房公积金系统外联平台操作员设置 ............................................................................... 6

3.1.1. 登录建行单位网上银行 ............................................................................................... 6

3.1.2. 进入建行单位网上银行操作界面 ............................................................................... 6

3.1.3. 外联平台操作员设置 ................................................................................................... 8 4. 外联平台程序初始化信息 ................................................................................................. 12

4.1.1. 运行系统初始化程序 ................................................................................................. 12 5. 设置信任站点 ..................................................................................................................... 15 6. 运行服务器 ......................................................................................................................... 18 7. windows vista ie7.0环境下的设置与网银盾的使用安装 ................................... 20

1. 系统安装条件

1. 1操作系统要求

建议win2000 sp4、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ie6.0)密钥长度必须128位、office为2003或以上版本。安装时操作系统用户需要有管理员权限,并不定期清理ie浏览器临时文件。

2. 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安装

安装前说明:如果版本是windows2000的,需要安装 windows installer 3.0。

2.1.1. 安装主程序

双击setup;

初始界面

说明:

点击  ‘安装’ 进入下面画面

请等待,直到出现下面画面

点击‘完成’。

在桌面就可以看到。

安装成功。

2.1.2. 签名通软件的安装

登陆建行网站,选择页面左上角的“下载”,弹

出的页面选择企业客户签名通“高级版下载”,下载后以默认方式

安装。

2.1.3. 网银盾证书载体驱动程序

安装windows2000及以上操作系统的电脑,首次连接网银盾后,屏幕右下角显示建行图标,并提示如下信息:点击“是”即可。

若屏幕右下角没有出现建行图标,可以在前

面提到的“下载”栏目中下载安装,也可以通过

附带光盘安装;若仍未出现该光盘标识,请更换

usb 接口尝试。

宁波住房公积金 第二篇_201x宁波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

宁波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吧!  贷款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有效居留身份

(二)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

(三)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三个月以内;大修自住住房竣工后三个月以内

(四)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的30%

(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购买商品房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须为购房人作阶段性担保

(七)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宁波限制公积金贷款条件

贷款流程

1.提出申请

2.提交材料

3.面谈

4.审批通知

5.签订合同

宁波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流程

贷款材料

一手房:

宁波购买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材料

二手房:

宁波购买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材料

经济适用房:

宁波经济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材料

自住住房:

宁波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材料

异地贷款:

(1)地级市及以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温馨提示:夫妻双方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需要提供。

(2)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凭证及最近一年缴存明细。(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收复印件)

(3)其他与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相同。

宁波住房公积金 第三篇_宁波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房公委 〔 2007 〕 3 号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

第三条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并承办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具体业务;各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理中心应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结算等缴存金融业务。

第二章 登 记

第五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批准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六条 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经办人应持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登记备案。需要更换经办人的,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

第八条 单位应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新录用(新调入)职工,应自录用(调入)之日起 30 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管理中心在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办妥有关手续,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

第十条 单位应当对职工住房公积金单独建帐,及时登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

第十一条 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 30 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批准文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十四条 在职职工(简称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十五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后,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再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自每年 7 月 1 日起至下一年的 6 月 30 日 止。 第十七条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 1990 〕 1 号)的精神计算。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 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见角分进元。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九条 新录用 ( 新调入 )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借调、外派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二十一条 每年 7 月份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报手续,管理中心应按规定予以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下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单位未按时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并且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催办后 10 日无果,管理中心可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规定的当年月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上下限标准对其进行调整,即不到下限的,一律调整到下限基数、比例,超过上限的调整到上限基数、比例。

第二十五条 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申报,管理中心审核,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第二十六条 新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按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连续 2 年经营亏损的单位,难以按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后的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均不低于 5% 。连续经营亏损 3 年以上的单位,难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 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审批表》或《住房公积金缓缴审批表》,提供单位相关年度财务报告等资料,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或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和个人免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一年。到期时单位、个人经济状况仍未好转,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和个人免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审核、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从管理中心受理单位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十条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一般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或送缴方式。住房公积金汇缴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应签订《住房公积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

第三十二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 5 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待资金到账后,管理中心应将资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三十四条 单位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单位撤销或解散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破产时,应将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纳入破产程序清偿。

第三十五条 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计算;单位为职工补缴开户月份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单位与该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开户凭证。对补缴额计算有困难的单位,月缴存额可依据对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六条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息。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银行挂牌公告的 3 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如遇国家调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时,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宁波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制度,主要验审单位全员、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第四章 封 存

第三十八条 职工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职工身份的,单位应当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第三十九条 职工在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 30 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第四十条 职工因辞职、解聘、开除、劳教和判刑等终止工资关系的,单位应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第四十一条 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等资料。

第四十二条 单位 撤销、解散、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仍在该单位名下封存。 第四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照常计息。 第四十四条 单位因各种原因连续 12 个月以上不能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经管理中心催缴无果的,管理中心应将该单位帐户暂时封存。

第五章 转 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其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入新调入单位: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解散、破产,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第四十六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应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原单位应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3 0 日内,携带《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及《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等资料,到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第四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封存职工与新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必须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单位撤销、解散、 破产的 ,职工 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由管理中心办理。

第六章 查 询

第四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在每年年度结息后及时打印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对账单,并向缴存单位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

第四十九条 单位可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职工可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管理中心应予配合。

第五十条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管理中心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五十一条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七章 其 他

第五十二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五十三条 1998 年 12 月 31 日 之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所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以及 1999 年 1 月 1 日 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单位按月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均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

第五十四条 职工(单位)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 , 按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

宁波住房公积金 第四篇_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行为,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宁波市市区(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

第三条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机构,专门设立服务窗口,为职工办理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第五条 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

(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 5 年,或满 2 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五)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第三章 购房提取

第六条 购买房改房的提取

(一)购买房改房未交房款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日期之前住房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二)购买房改房已交房款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开具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三)购买房改房已做房产证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房产证载明的购置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第七条 购买商品房的'提取

(一)购买商品房现房未做房产证,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发票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已付款为限。

(二)购买商品房现房已做房产证,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已付款为限。

(三)购买商品房期房,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已付 30% 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复印件,已付 30% 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为购房合同约定最后一期付款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应付款为限。

第八条 购买二手房(即存量住房),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税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第九条 职工在宁波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除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购房人或配偶在该地工作(由单位提供)或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或购房者父母、子女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 ( 由当地户籍管理部门提供 ) ,其中,购房者与其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也应由户籍管理部门出具。

第十条 拆迁购房的提取

(一)拆迁购买商品房未申领房产证,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

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商品房购房合同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 , 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二)拆迁购买商品房已领取房产证,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税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三)拆迁购买直接安置住房未申领房产证,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差价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差价结算单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四)拆迁购买直接安置住房已领取房产证,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税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五)拆迁购买二手房,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税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第四章 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第十一条 在农村建造自住住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建房用地批准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建房用地批准证件复印件或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签发月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建房所需费用 。

第十二条 翻建自住住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 原件及复印件 或城建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

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 或城建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翻建住房所需费用 。【宁波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和所需大修工程造价预算书的原件(或大修审批表)。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证复印件, 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和所需大修工程造价预算书的原件(或大修审批表)。职工可提取的金额: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证明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大修住房预算金额。

第五章 还贷提取

第十四条 购买自住住房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职工可实行一年一取且对月提取,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首次还贷提取时提供)。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当年还款本息额(指提取月至上年同月),累计不超过贷款本息之和。

第十五条 取得本市分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还款人在本管理中心缴交 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复印件,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当年还款本息额(指提取月至上年同月),累计不超过贷款本息之和。

第十六条 购买自住住房取得商业性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职工可实行一年一取且对月提取,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房产证复印件(首次提取时留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复印件,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 。职工可提取的金额:当年还款本息额(指提取月至上年同月),累计不超过贷款本息之和。

第十七条 职工取得住房贷款,提前清偿贷款时的提取。

(一)职工用住房公积金提前清偿贷款的,应向贷款银行提出提前清偿贷款申请,银行为职工出具提前清偿贷款情况证明书 ,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在首次还贷提取时提供),银行出具的《提前结清贷款情况证明》,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复印件(首次还贷提取时提供),《提前结清贷款情况证明》,房产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职工当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开具提前结清贷款情况证明书的当月),且不超过提前还款金额。支付方式:转账支付。

(二)职工自筹资金,已向贷款银行提前结清贷款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提前还款 月之前公积金 余额,且不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第十八条 如遇职工有逾期贷款情况发生,必须先偿还逾期贷款本息,职工应提供逾期账户账号、逾期金额,管理中心应先将其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以转账形式,足额划入还款账户,若尚有差额可提取,再以现金存单形式支付给提取人。

第六章 住房转按揭的提取

第十九条 本规程所指的住房转按揭仅限于同名转按揭,即职工在取得住房贷款后,由于个人原因对该项贷款进行了债权人(以新银行的贷款来偿还原银行的借款)的变更,抵押物、债务人不作变更,贷款金额为原银行贷款金额的后延, 转按揭办理与原贷款结清时间应是连续的, 其变更前后的住房贷款合同均应符合国家对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职工取得住房转按揭后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转按揭提取审核表》,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原贷款银行住房贷款结清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现贷款银行贷款发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现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现贷款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转按揭提取审核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原贷款银行住房贷款结清凭证复印件,现贷款银行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原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现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现贷款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职工可提取的金额:上年已还款本息额,累计不超过已还款本息之和。办理程序:职工持上述资料及证件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受理后,出具《职工转按揭提取受理单》,经审核, 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取得住房转按揭,首次提取审批通过,在以后年度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还贷情况证明书(或银行当年还贷凭证原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 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复印件, 还贷情况证明书(或银行当年还贷凭证原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上年已还款本息额,累计提取不超过已还款本息之和。

第七章 退休、调离本市、出国定居

及非本市户籍职工的提取

第二十二条 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退休证(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退休证(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二十三条 职工 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作商调函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及 户口迁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商调函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复印件 及 户口迁移证明的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二十四条 职工 出国出境定居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公安部门签发的 个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及出国出境定居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公安部门签发的 个人护照复印件 及出国出境定居证件的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二十五条 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离开宁波市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劳动合同终止单(或社保终止单)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合同终止单(或社保终止单)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八章 失业职工的提取

第二十六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 5 年 , 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手册复印件,失业证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 2 年 , 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状况证明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手册复印件,失业证复印件, 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状况证明 。 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劳动部门核发的 1 至 9 级伤残证明)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手册复印件,失业证复印件, 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劳动部门核发的 1 至 9 级伤残证明)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 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二十九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享受政府生活困难补助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宁波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原件及复印件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手册复印件,失业证复印件, 《宁波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复印件 。 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三十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 5 年 , 目前虽已就业,但属临时性质,且临时就业单位未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原单位缴交的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原缴存单位中止劳动关系证明,社区出具失业(或临时就业)证明。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缴存单位中止劳动关系证明,社区出具失业(或临时就业)证明。 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三十一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 5 年 , 期间曾经就业,但属临时性质,临时就业单位未予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目前又为失业状态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

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管理

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手册复印件,失业证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九章 其他情况的提取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或被宣告死亡,有合法遗嘱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遗嘱原件及复印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遗嘱复印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三十三条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或被宣告死亡,没有合法遗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遗产继承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复印件,遗产继承公证书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三十四条 职工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住房公积金支付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病患与提取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二级以上医院证明,物业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等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病患与提取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二级以上医院证明,物业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以家庭实际支付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为限。 第三十五条 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尚不足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在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并需提供以下资料: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书,被提取人单位开具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提取人与被提取人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可提取的金额:累计不超过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的资金。

第十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经审核,开具一式三联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准确、完整地填写“ 单位名称、单位账号、职工姓名、职工个人账号”等信息,并在第二联加盖印鉴章。

(三)职工持《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及有关资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留存管理中心),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中名称、账号及其他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准确性,个人身份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按本操作规程进行审核,经确认与原件无误后,复印件留存管理中心,原件返还提取人。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将符合规定的提取人信息及其他提取资料在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操作,打印一式三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单,加盖业务公章后,一联作为提取凭证交提取人,一联移交银行出纳作为开具存单或支票的凭证,一联作为业务档案存查。

第三十九条 提取人持现金存单或转账支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相关支付(或还贷)手续。

第四十条 提取资料不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管理中心将提取资料返还提取人,告知退件原因,并填写一式二联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退件理由书》;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第四十一条 提取业务除节假日外全月办理,销户提取应在单位为该职工办理好封存手续后方可办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职工按本操作规程第 6 至 21 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尚不足时,也可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提取总金额不超过该套住房的出资额或已支付的贷款本息之和。提取时,职工需提供被提取人(配偶、父母和子女,下同)书面同意凭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及被提取人单位开具的《宁波市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同时,按本规程相关条款的相同情形,提供有关证件资料。若房产所有权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能提取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第四十三条 职工委托他人代领住房公积金的,除按规定提供相关证件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人授权提取委托书。若在办理过程中要面签提取谈话笔录或为规避资金风险确保提取人资金安全,管理中心认为有必要由提取人来管理中心自办的,可不予代办人提取。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所称的“重病、大病”是指《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以下疾病:(一)重性精神病;(二)重症尿毒症;(三)恶性肿瘤;(四)重大组织和器官移植;(五)心脏疾病造成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心脏组织缺损;(六)失代偿期的肝硬化并伴有并发症;(七)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红斑狼疮;(八)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九)脑血管意外造成偏瘫一至三级;(十)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特殊病种等。

第四十五条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职工可以持有效证明材料和本人书面申请,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管理中心一经受理,在 5 个工作日内责成有关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通知申请职工在登记备案后,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办理时,职工应按本规程相关条款的相同情形,提供除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外的 有关证件资料。

第四十六条 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住房公积金按原单位在管理中心实施封存管理的职工,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管理中心审核并开具《宁波市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其余需携带的资料证件按本规程相应规定提供办理。

第四十七条 由管理中心开具职工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的,职工应配合管理中心做好提取人的身份与个人账户的确认工作,主动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对账单、在原缴存单位工作及工资发放的有效证明。职工无法提供个人身份与账户匹配的有效证明时,管理中心不予办理提取,但应协助职工尽快确认账户。

第四十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提供的证件、资料都应是真实的。管理中心对收到的假身份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由公安部门予以收缴;假房产证由宁波市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假契证由宁波市契税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假土地证由国土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其他各类假证件或资料由相应管理部门收缴,涉及违法的,移交公安部门。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所有不作销户的提取是指提取金额按百元整取,百元以下留存。

第五十条 本规程所说的还贷提取,仅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的住房贷款,住房循环贷款、信用贷款、消费贷款、住房加按揭等均不属于还贷提取的范围。

第五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有关条款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五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住房公积金 第五篇_201x提取人事档案委托书

提取人事档案委托书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所在单位为           (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号:     ),由于个人原因无法亲自到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提取手续,现本人自愿委托单位经办人     (证件号码:            )代本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手续,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款项转账至本人     银行(账号:            )中。

以上情况属实,今后如发生纠纷,本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留存,一份单位经办人留存。

委托人: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宁波住房公积金 第六篇_201x财务人员工作总结结尾

范文一:小学后勤财务工作总结

我校现有学生xx-xx人。下属x所村校现有xx个教学班,专任教师xx-x人。多年来,我校总务处根据教育局和学校对总务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学期工作计划和学校实际情况,在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工的支持及配合下,通过总务部门全体同志尽心尽责、共同努力,克服人手缺、任务重等困难,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完成了各项工作,确保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我们始终本着"全心全意地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宗旨,努力做好财务财产管理、后勤常规管理、安全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一、财务财产管理方面

财务工作在学校领导带领下,严格按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实施管理,依法照章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管理好教育经费的收支。在资金使用上,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坚持按计划行事,合理使用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坚持以"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为原则,用好学校每一分钱,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在重大的资金使用上,学校通过行政会议讨论,并向全体教师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具体工作如下:

1、协助校长做好学校经费的收支管理,认真编制年度的预算经费。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的原则,加强资金管理,合理安排资金,编制好本年度的修购经费及房修费计划,开源节流,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的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2、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标准,做好收费公示。在学生收费管理上,严格按照收费公示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进行收费,严格实行"一费制"收费制度,做到了无乱收费、无乱摊派、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无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等现象,并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学生家长的监督。学期末,学生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代办费开支情况及时印发清单,向每个学生家长公示,并以告家长书的形式告之家长。

3、加强校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在财产管理上,按规定的管理制度执行,做好财产记账和报损调整工作。除了切实做好教学的物资供应外,还要为教学提供良好的设施,更要管好、用好这些设施,确保财产的安全,充分发挥设备的作用,更好地为教育服务。张祥福担任仪器管-理-员后,在他所负责的实验室及仪器室,橱窗里的仪器设备摆放的井井有条;实验桌、地板上、橱窗玻璃一尘不染;录音机、投影仪等教学仪器领用、收回手续齐全;张老师这种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得到广大教师的赞扬。

二、后勤常规管理方面

学校是培养人的场所,是文明的象征。要树立一所学校良好的形象,反映全校师生的精神面貌,必须营造一个"和-谐、愉悦、安全、舒心"的工作、学习环境。而这些与后勤管理的优劣密切相关。因此,尽力做好后勤服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做好后勤服务工作,实际是对我们学校"以德立校,依法治校,质量强校,科研兴校"的无形支持。为此,我们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做好教师教学用品及学生学习用品的分发工作。开学初,教学用品和学生的课本、簿册及卫生用品,按时无误地发到每个班级和师生手中,及时添补课本簿册,保证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2、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学校的公开课、评优课、运动会、期终考试、升学考试等各项活动,我们总务处全力以赴,做好优质服务,保证各类活动正常有序进行。

3、做好教师各类服务工作。总务处克服工作繁、人员少的困难,坚持为办公室送饮用水。

4、做好学校设施的维护工作。学校中需要小修小补的事情可以说天天都在发生,我们都能力所能及地加以处理好,总务人员本着节约的原则,自己动手做些小修理,如:门窗、门锁、电灯等,并做到随叫随到。

5、做好学校图书登记借阅工作。

三、安全卫生管理方面

学校安全工作做得如何,将直接关系师生身心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的大事,关系到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我们牢固树立"学校安全重于泰山"的思想,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从打造"平安学校"的高度,把维护学校安全和稳定放到重要的位置。由于全体教职工共同努力,我校在校内未出现一起涉及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有力的保证。具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在全体安全保卫人员共同努力下,学校安全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安全保卫人员工作认真负责,遵纪守法,责任性强,能服从学校临时安排,不计较个人得失。每天组织学生安全乘车。放学后,坚持对校园内进行巡视,晚上检查"三关"情况(门窗、电源、水龙头是否关闭好),为学校的财产安全和师生的生命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2、本学期,总务处人员定期对校舍及教育设施、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排除。总务处人员每天傍晚放学后坚持检查各教室办公室"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情况作好记载。除此之外,利用宣传栏,张贴安全知识的宣传画;在学校醒目处挂安全宣传横幅。

3、本学期,各班主任及职能科室在安全教育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学校医务室坚持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和宣传教育,利用广播媒体,向学生宣传卫生小知识和常见病的预防知识。德育处、安全处少先队大队部,采用多种形式的宣传手段,坚持不懈地做好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如:校园安全报、交通安全知识讲座、消防安全知识讲座、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讲座、交通法规知识测试等,全方位、立体式地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4、加大力度对校园和师生个人卫生的管理,为教育教学创造一个清洁、美丽的舒适的环境。并坚持日检查、周评比、月总结制度。定期检查学生个人卫生,使之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四、工作反思

1、在财产管理上,还存在不足的地方,下发的各类教学设备及用具不能如数上缴,设备保管、使用责任制没有落实,有必要在下学期加强管理。

2、在环境管理上,保洁工作虽然总体上有了一些提高,但还存在不足的地方。如:厕所卫生状况还没有解决,需加强学校卫生保洁工作的管理,强化要求明确,责任到位的管理手段,来提高卫生保洁工作,从而使校园常年保持洁、净、美,让师生在优美、整洁、舒适的环境中工作和学习。

3、在安全管理上,还需加强工作,有条件的情况下,在德育室、大队部等支持协助下,组织学生进行逃生演习。

4、由于总务处事务繁杂,人手少,因此工作中还有许多地方没能做得令人满意,有待于我们今后的努力。

结尾:我们坚信,只要本着一颗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心,廉洁奉公、任劳任怨、虚心学习、苦干实干,依靠全体总务后勤人员的积极性,我们一定会把工作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