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长助理岗位职责

进修社 人气:2.22W

导语:矿长助理通常需要协助矿长做一些事情,那么矿长助理有哪些岗位职责呢?下面是小编采集到的一些内容,欢迎大家来参考。

矿长助理岗位职责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积极配合矿长及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煤矿“一通三防”方面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第3条 协助矿长及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煤矿通防技术管理规定。

第4条 协助矿长及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裁决正常接续,同时有利于煤矿安全管理。

第5条 协助矿长及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矿井通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6条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通防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7条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矿井配风计划的审批。

第8条 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 9 条 根据采掘低点的变动情况、及时监督批准有关通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10条 对“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把关。经常检查“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1条 通防系统做重大调整时,矿长助理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编制调整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12条 反风演习时,矿长助理应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反风演习计划,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13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矿长助理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机器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依法给予矿长助理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提高、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

第16条 未及时进行煤矿“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7条 按照分工对煤矿“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8条 煤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矿长助理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煤矿通防系统或配风计划不合理,矿长助理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为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矿长助理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验收不认真或对存在的问题为及时组织复查,矿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一通三防工作,矿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决策十五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矿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低点风量、温度一季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一季规定要求的,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规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矿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矿长助理受益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分管的.专业发生事故的,矿长助理负领导责任。

第27条 在指挥通防系统作重大调整或反风演习时有失误,矿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成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一通三防工作,矿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决策十五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矿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低点风量、温度一季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一季规定要求的,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规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矿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矿长助理受益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分管的专业发生事故的,矿长助理负领导责任。

第31条、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协助矿长、总工程师搞好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总责。

第32条、负责组织制定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本科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第33条、负责全矿通风、防治瓦斯、瓦斯抽采、防治煤尘、防灭火管理等工作。

第34条、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35条、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协助矿长、总工程师搞好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总责。

第36条、负责组织制定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本科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第37条、负责全矿通风、防治瓦斯、瓦斯抽采、防治煤尘、防灭火管理等工作。

第38条、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39条、负责通风仪器、仪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40条、负责组织制定落实矿井反风救灾演习、主扇性能鉴定、停电检修期间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负责抓好恢复送风、送电时的瓦斯检查工作。

第41条、全面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依照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层层落实责任,对影响本专业达标的疑点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并组织落实。

第42条、负责在矿井生产规模确定后提供准确的矿井通风技术参数,组织核定矿井通风能力,确保矿井风量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43条、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对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一通三防”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44条、负责参与组织重大“一通三防”事故的抢救、追查处理和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45条、负责对值班当日的各类通风日报表、通风月报表、通风季度报表、各类通风系统图的审校工作。

第46条、协助总工程师,根据矿井生产衔接,优化、简化矿井通风系统,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第47条、认真执行“干部上讲台、培训到现场”活动,完成地面讲课和井下培训任务,提高包保人员素质。

第48条、完成每月的跟班、带班任务

第49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第50条、组织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条例的宣传工作。

第51条、组织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外委单位的资质审查、准入许可工作。

第52条、积极推广引进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表彰奖励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53条、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本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严格实施奖罚制度,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落实。

第54条、负责安全专项投资计划的立项审查,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第55条、按权限组织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四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