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各种理由延长试用期,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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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1996年《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对此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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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职工在试用期以内或以外被“炒鱿鱼”,待遇也是截然不同的.。《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对于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补偿金。但如果是在试用期外被“炒鱿鱼”,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