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借款诉讼时效批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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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诉讼时效批复原文是最高法院对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时间的批复,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是否保护还款协议等其他问题的批复。。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篇范文,欢迎阅读!

2015借款诉讼时效批复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qijian)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年4月16日,最高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6〕116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02/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02/11法释(199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此复。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企业分支机构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与分支机构的职工一方就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199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