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和撤销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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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和撤销的区别

与无效合同相比,可撤销合同为相对无效的合同。合同的撤销以受害人或合同当事人申请撤销为前提,撤销权的存续应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与对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相反,合同法在民法通则规定的两种可撤销合同的基础上,新增加了两种可撤销合同:一方通过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此两种合同仅得由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和撤销,不同于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在后两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得请求变更和撤销。合同法扩大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如同创设效力待定的合同制度一样,目的是在保障受害人(善意相对人)利益的前提下,更多地体现当事人意志对合同的决定作用,更好地体现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

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两者的区别

合同的解除和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双方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除合同或者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称为合意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称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

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为特别法定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一般法定解除条件:“(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仅仅适用于特别合同(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的解除和撤销主要区别在于:

 其一,从适用范围来看,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合;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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