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和代理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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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下文是委托合同和代理合同的区别介绍,供阅读欣赏!

委托合同和代理合同的区别

委托合同和代理合同的区别

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委托合同确定了受托人愿意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法律关系。这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及其被代理人(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得以向代理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授予代理权的基础关系。否则,委托代理关系会因失去基础而难以存在,同时,在民事流转领域内适用的委托合同,是以完成代理关系,实现被代理人所追求的结果为目的的。脱离了这一目的,委托合同就失去了法律意义。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存在紧密联系的同时,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1.民事主体活动的名义不同。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

委托合同则是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适用范围不尽相同。

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种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而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是有经济意义的行为(如整理账簿)和单纯的事实行为(如抄写文件)

3.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需要有关当事人的承诺不同。

代理关系中的授予代理权行为属于单方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发生了授权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权。因此,代理授权关系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而委托合同则为诺成性合同,受托人必须作出承诺方可。

4.效力范围不同。

代理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对人)三方当事人。代理关系是存在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法律效力及于这三方当事人。委托合同则与代理关系不同,其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与第三人则毫无关系。

从上述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的区别,我们自然地会得出结论:委托与代理并非必然并存。代理关系的发生系基于代理权,而代理权的授予,可以基于委托、承揽、雇佣和合伙等法律关系而进行。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通过指定而产生。由此观之,代理并非一定是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同时,委托合同亦非一定含有代理权之授予。在委托处理有经济意义的行为或单纯的事实行为时,委托人没有必要授予受托人以代理权。即使是委托处理民事法律行为,受托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而不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委托人亦可以不授予代理权。

  什么是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签订以后,受托人根据合同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必然要和第三人发生联系,并且受托人往往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实际行为的后果也归属委托人,这里实质上形成了一个代理关系,因此,委托和代理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国民法典即把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处理事务视为委托合同的当然效力。德国民法典把委托作为合同的一种放在债编中,而将代理作为一项民事基本制度放在总则编中,这种立法体例为以后各国民法典所效仿,如日本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苏俄民法典等。

  什么是代理?

代理,依照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人的知识、能力都是有限的,其活动还要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当事人仅凭自己的行为往往不能充分享受进行自由商品交换的权利。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借助他人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使被代理人可以同时在不同的地点与多个相对人订立合同,同时也避免了其专业知识、能力的不足,这正是代理制度与商品经济的内在联系之所在,也是代理制度的存在价值之所在。上述代理的立法定义和理论价值阐述已经清楚地表明代理实际上是解决代理人在何条件下可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以及引起的法律后果归属问题。

代理既然是由代理人代本人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的,则与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同属为他人服务,二者在此点上相类似。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能包括事实行为;而受托人受托处理或管理的行为可以包括事实行为。

(2)代理属于对外(即本人与代理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关系,不对外也就无所谓代理;而委托则属于对内关系,即其存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

(3)代理关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委托合同的成立应有受托人承诺,若受托人不为承诺,则合同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