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合同

进修社 人气:2.12W

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应按照与定作人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主要目的是取得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总承包合同范本,欢迎参考。

总承包合同

总承包合同【一】

甲方:

乙方:

鉴于:

1、*****为本项目的代理业主。

2、根据******,本工程由项目业主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总承包资质的单位。

3、***、***自愿组成联合体(联合协议见附件1),共同构成本合同乙方。***是联合体的主办单位。本联合体经市建委同意,按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实施***工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 义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用语以下列定义为准:

1.1 本工程:指***工程

1.2本合同工程范围:指***工程设计文件主线***里程范围内及连接线E、 F里程范围内的土石方、主线高架桥及支线桥、路基、路面、人行道、雨污水、绿化、照明、标志标线、施工便道及综合管网迁建,具体内容以经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所确定的内容及对应的设计文件为准。

1.3施工图设计:指有权机关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1.4 EPC式:EPC英文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的缩写,在本合同中的中文意思即:设计-采购-施工;双方认可的EPC模式是指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一体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

采购、施工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的总承包方式。

1.5总合同价:指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确定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费用总额。

1.6“元”:指人民币单位“元”。

1.7基准日:指合同中用于确定具体时间界点的日期。

1.7.1通车基准日:指本项目主体工程初通之日。

1.7.2全面验收备案基准日:指本项目全面验收备案完毕取得备案证书之日。

1.7.3工程档案移交基准日:指本项目全部的工程档案移交完毕之日。

1.8市政府:指重庆市人民政府。

1.9不可抗力: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无法控制或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或战争及一切非人力可预测或者控制的事件。

1.10工程缺陷责任期:指乙方应当对甲方承担的本项目质量免费保修期限。

1.11 通用条款: 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的通用条款。

第二条 工程实施

2.1工程实施方式

本工程采用本合同约定的EPC模式实施:即由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工程进行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并筹集扣除本项目建设期内政府承诺到位外的建设资金。

2.2甲方承诺:甲方对乙方依据本合同所完成的合格工程的接受和按总合同价款及合同所约定的时间支付乙方的义务是不可撤销的。

2.3工作内容的划分

2.3.1乙方的工作内容具体包括:

工程范围内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勘测

工作。

工程范围内已审批的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建筑安装工作。 a. 路基土石方

b. 车行道及人行道系统

c. 支挡

d. 绿化 e. 主线高架桥及引道

r. 排水(雨、污水系统)

g. 功能性照明

h 景观照明

i. 标志标线

j. 施工便道及与周边道路的接顺

工程范围内的综合管网迁建、工程前三通一平、特殊检测、城市占道及交通组织工作。

由乙方筹集工程建设期政府承诺到位资金外的***万元(大写:***万元)建设资金。

2.3.2甲方负责完成除上述~条之外的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其余工作,具体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可研编制、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的审查、环境评估及验收、地灾评估、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影响评价、通航论证研究、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评审、征地拆迁还建、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及招标、工程质量监督、工程保险、工程相关手续的办理、竣工测量、决算审查、按计划落实建设期内政府承诺到位的建设资金等工作。

2.4建设工期:

2.4.1 本工程开工时间为20XX年X月XX日,竣工通车时间为20XX年X月XX日,建设工期为XXX个月。(如因XXXX政府拆迁无法按期完成造成完工通车时间更改,由甲方就更改后的完工通车时间上报项目业主审批后确定)。

2.4.2 开工及延期开工,按通用条款第三条第11项执行。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乙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甲方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2.4.3暂停施工,按通用条款第三条第12项执行。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4.4工期延误,按通用条款第三条第13项执行。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

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乙方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三条 总合同价

3.1结合XXXXXX高架段工程建设备忘录(见附件3)的内容,按批准的方案,总合同价以***人民币(***万元)包干使用,划分如下:

3.1.1建筑安装工程费:约***万元

3.1.2二类费用: 约***万元

3.1.3 建设期预备费: *** 万元

3.1.4建设期贷款利息: *** 万元

总合同价具体组成详见附表一,该附表所列内容为合同包干价所包含的内容。本工程范围内的工作实行总价包干,节约不退,超支不补。

3.1.4合同包干价款中不含滑坡专项整治累计超过100万元以上部分,不含征地、拆迁和建设管理代理费。

3.1.5二类费用中需由甲方进行支付的项目,详见附表二(该附表所列内容为合同包干价所包含的内容)。

3.2 若乙方设计过失导致工程费用增加,由乙方自行承担增加费用;若乙方在审批范围内对工程优化设计降低工程造价,乙方享受优化节约额。

3.3总包干费用,除非建设标准提高或降低、建设规模扩大或减少及不可抗力事件,价格均不予调整;反之,当建设标准提高或降低、建设规模扩大或减少及不可抗力事件等情况发生时,及时上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上报资料后10日内,给予审核确认,双方就相关事宜协商有关价款调整事项。

3.4包干范围以外增加费用的计算原则:按(99)《XXXX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及现行相关文件计算,其中人工及材料价格按实施时的当期

《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价格计算,若施工期间所需材料在《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缺项的材料由乙方申报,自乙方申报之日起10日内应给予答复,否则视为认可,甲方核质核价后作为结算依据,按增加的总价下浮5%。

3.5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建设受影响并导致费用增加, 增加的费用不包含在合同包干总价中,发生时,按实结算。

3.6 甲方负责工作部分费用实际发生时的金额,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3.7 回购期利息另行按银行一至三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季度计(质保期间质保金不计息)。

第四条 支付及结算

4.1 总合同价款的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4.1.1在正式开工后1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万元;甲方应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散装水泥保证金由乙方垫付;

4.1.2在2007年9月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万元;

4.1.3工程竣工通车1年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万元;

4.1.4工程竣工通车2年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的***万元合同包干价款。

4.1.5双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90日内完成工程结算工作。本工程竣工审计办理完毕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工程范围外增加费用。

第五条 工程前期工作

5.1本工程的前期工作包括立项、可研、规划、勘测、设计、三通一平、征地拆迁等。

5.2前期工作中,勘测、设计、三通一平工作由乙方负责,其余工作由甲方负责。

5.3如果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工程变化,由乙方会同相关部门解决处理并报甲方审查备案;如果发生在施

工图设计范围外的工程变化,乙方应报甲方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并按本合同第3.4条相关约定及有关规定处理。

5.4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工作:届时双方协商,以书面通知或协议为准。

第六条 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6.1 甲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6.1.1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6.1.2 履行项目法人的责任;

6.1.3有权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工程内容进行结(决)算审查。

6.1.4有权监督乙方按进度计划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综合管网迁建等工作;

6.1.5有权按工程进度要求检查、监督本工程进度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工程质量,抽查本工程监理部门的有关资料;

6.1.6负责协调工程范围内征地拆迁(含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建设用地)工作,以保证及时满足工程建设需求。

6.1.7负责办理相关建设许可手续。

6.1.8按EPC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EPC合同款项;

6.1.9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向本工程相关单位支付合同款;

6.1.10完成第2.3条工作内容划分中的工作内容。

6.1.11监督并协助乙方按进度完成项目建设工作;

6.1.12 配合并接受审查单位对该项目的审查工作;

6.1.13审定工程建设组织大纲,并监督乙方按批准的建设进度计划实施;

6.1.14负责本工程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6.1.15负责施工阶段涉及费用变化项目的审批工作;

6.1.16委派项目管理人员处理相关事项。

6.2 乙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6.2.1组织实施本工程有关工程项目(经其认定乙方不具备施工

资质或业绩的项目,如交通工程、照明等特殊专业)相关单位的选择工作,选择合格单位报甲方审批。

6.2.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规范、标准、法律、法规等完成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综合管网迁建等工作,确保质量和工期,配合甲方工程验收及移交工作;

6.2.3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

6.2.4保证安全文明施工;

第七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

7.1工程质量

7.1.1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设计、材料检验及建设安装等质量,均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标准、规范及设计规定的质量标准。

7.1.2对工程质量的'争议,由双方共同选定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7.2 乙方必须严格按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组织施工。

7.3 甲方应指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按通用条款第四条第17项执行,竣工验收按通用条款第九条第32项执行。

7.4 工程竣工后,由乙方发出竣工验收申请书和相关竣工资料提交给甲方,甲方应书面签收予以确认。从签收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应组织并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否则将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工程移交

8.1移交范围和内容

8.1.1乙方必须在20XXX年X月XX日之前将已竣工工的工程投入通车使用,同时将验收合格的单项工程移交给甲方指定的管护单位;

8.1.2 双方应在通车基准日起30天内完成整个工程的全面验收备案工作,同时移交整个工程项目。

8.1.3 乙方应在工程验收备案30日内将三套竣工验收资料移交

甲方;双方应在竣工验收完成后90日内,完成工程结算工作,竣工结算审查完成后30日内完成工程结算资料的移交工作。

8.1.4 本工程由甲方组织竣工验收。

8.2移交程序:双方应在工程移交前90日举行会议,并就本工程详细的移交程序达成一致意见。

8.3移交的效力:自工程档案移交基准日起,双方除继续履行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权利义务及缺陷责任期义务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终止。

8.4工程移交后,因运营、管养不当所发生的责任应当由接管单位承担。

8.5工程质量及保修期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按建安投资的5%提取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一年)

8.6本工程因不可抗力和甲方原因导致移交滞后,需修订或更改本工程建设计划时,双方应协商解决方案。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奖励

1、工期奖

本项目质量、安全达到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且实际通车日期比本合同约定的通车基准日提前的,经报项目业主同意后,对乙方另行予以奖励。

2、质量奖

本项目完工后获得“市政金杯奖”或“巴渝杯”奖,经报项目业主同意后,对乙方另行予以奖励。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变更与解除

10.1一方将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应获得另一方书面同意。

10.2若在本合同执行期间适用于本工程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对一方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变动,一方要求变更相关的合同条款的,另一方

应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10.3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0.3.1当事人一方违约不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的;

10.3.2除因不可抗力和甲方原因外,工程连续停工超过60日的; 10.3.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到位和支付建设资金及相关款项; 10.3.4除因不可抗力和甲方原因外,本工程的形象及实际进度严重滞后,经评估机构按法定的评估程序评估,无法在规定工期之前交付通车使用的。

10.4 合同解除后的处理方式

10.4.1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贷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0.4.2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4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明确说明不可抗力影响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履行的各项义务。发出通知后,该方可在不可抗力妨碍其履行义务期间,全部免于或部分免于履行该义务。不管本条的其他如何规定,不可抗力的规定不能免除任一方根据合同向另一方支付的义务。

11.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减少到最小。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乙方违约

12.1.1 乙方发生下列情况视作违约: (1)除因不可抗力或甲方的原因外,乙方的移交日期较确定移交范围和内容的基准日推迟;

(2)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2.1.2 乙方按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TAGS: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