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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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在哪里?下面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吧,权当补充一些法律知识,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哦!

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在哪里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许多劳动者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遇到纠纷后,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因此也无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获得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相关权益。那么,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劳动者应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呢?

根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结合实践我们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有以下项: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果工资是打到卡上的,劳动者可直接去相关银行拉工资发放记录。如果单位发的是现金,则在平时要保存公司发放工资的工资条,或者在公司提供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上签字以后,拍照保存。

2、社保缴纳记录。若公司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保,劳动者可去社保局拉缴纳社保的记录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胸卡”、“门禁卡”、“工作服”等能够证明身份的物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考勤记录。最好是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类的。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同事的证人证言,最好是由在职的同事进行证明。

7、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以及授权书、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8、录音证据。在和用人单位交涉离职的过程中,进行录音,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二、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免除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义务?

不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承担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很多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时候,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将以工资补贴形式发放给劳动者,由劳动者自行参加社会保险。该约定虽然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但是由于该约定内容是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因此该约定属于无效的约定。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义务。因此,作为用人单位,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

三、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风险?

劳动合同是一把双刃剑,对于劳动者来讲,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就存在出现纠纷无法维权的可能性。那么对于用人单位来讲,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什么风险呢?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中,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签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若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主张11个月的双倍工资。

(二)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来说是很被动的局面。

(三)未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对涉及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劳动者进行有效约束。

那么,若是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

(一)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四、经济补偿金怎么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