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15年最低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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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对2015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天津2015年最低工资规定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680元、每小时9.7元,调整为每月1850元、每小时10.6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6.8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8.5元。

三、本标准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用人单位应贯彻落实哪些工作?

1.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2.用人单位工资未符合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的,应及时作出调整计划,确保支付2015年5月份及以后的工资时符合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

3.用人单位在调整工资标准和工资结构时,应坚持合法、合理的原则,向劳动者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加强沟通协商,避免影响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4.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情况,在切实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面向劳动力市场,参照本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做好薪酬结构调整,使工资向劳动力市场回归,以提高自身用工的市场竞争力。

最低工资不包括哪些项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劳动者如何保护工资合法权益?

1.日常注意事项

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明确工资标准、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按规定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并履行好工作考勤手续;妥善保存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支取工资原始记录等资料。

2.维权注意事项

冷静克制,理性维权,能够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解决的,尽量通过协商方式进行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依次逐级向村(社区)人力资源服务站、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市人力资源局反映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