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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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或由生产提供单位自行采购原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下面为大家带来了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一)委托方的会计处理

1、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在销售时不再交消费税。因此,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随同应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

委托方根据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向受托方支付的加工费等有关凭证,借记“委托加工材料”或“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贷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

[例10] 某卷烟厂委托A厂加工烟丝,卷烟厂和A厂均为一般纳税人。卷烟厂提供烟叶55000元,A厂收取加工费20000元,增值税3400元。计算A厂应代扣代缴消费税并作会计分录如下:

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55000

贷:原材料            55000

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代扣消费税税额=(55000+20000)÷(1—30%)×30%=32143(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32143

贷:银行存款           32143

加工白酒入库时:

借:产成品            107143

贷:委托加工物资         107143

产品销售时,不再交纳消费税。

2、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已纳消费税款准予抵扣。因此,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待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允许从应缴纳的消费税中抵扣。

因为修改后的税法已将收回扣税法改为生产实耗扣税法。为了在会计上清晰反映其抵扣过程,可设“待扣税金”账户。

仍以上例资料,假定委托加工后的烟丝,尚需再加工成甲级卷烟,则作会计分录如下:

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时:

会计分录同前。

支付代扣消费税时:

借: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     32143

贷:银行存款           32143

加工烟丝入库时:

借:产成品            75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75000

[例11] 上述加工烟丝经过再加工后为卷烟对外销售。假设当月销售3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60元,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258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税额1988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52650

贷:主营业务收入(250×60×3)   4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650

计提消费税时: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3+45000×45%=2070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0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700

当月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2580+32143—19880=14843(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4843

贷: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     14843

当月实际上交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857

贷:银行存款           5857

(二)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受托方可按本企业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若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设上例,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税率为25%,则:

组成计税价格=(55000+20000)÷(1+25%)=10000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00000×25%=25000(元)

A厂作会计分录如下:

收加工费时:

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收取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借:银行存款           2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5000

上交代扣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5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