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百货商场1994年3月份有关业务如下: (1)3月1日,商场购进货物一批,价款为80000元,对方单位代垫购进过程中发生有关包装、装卸费1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13770元。商场采用商业汇票结算。则: 商品采购 80000
经营费用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770
贷:应付票据 94770 (2)3月1日,商场本日零售销售收入160000元,其中包括食用植物油等税率为13%的商品销售收入40000元。 按照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向消费者销售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其销售额的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则该商场3月1日的销售额为: 税率为17%的销售额=(160000-40000)/(1+17%)=102564.10元 税率为13%的销售额=40000/(1+13%)=35398.23元 则其销项税额为: 税率为17%的销项税额=102564.10×17%=17435.90元 税率为13%的销项税额=35398×13%=4601.77元 则分录为: 银行存款 160000
商品销售收入 137962.3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037.67 (3)3月2日,商场因质量退回上月进货一批,价款为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500元,款项未收。 按规定,纳税人因进货退出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冲减。 应收账款 58500
商品采购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 (4)3月2日,商场零售销售收入为173900元,其中税率为13%的销售收入为45200元,则: 银行存款 173900
商品销售收入 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900 (5)3月2日,商场购进商品一批,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00元,货款未付。则: 商品采购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应付账款 117000 (6)3月3日,商场零售销售收入185400元,其中税率为13%的销售收入为50850元。则: 银行存款 185400
商品销售收入 1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400 (7)3月3日,商场发现2日购入商品规格不符合要求,经协商,供货方同意给予10%的折让。 按规定,纳税人因进货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则: 应付账款 11700
商品采购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8)3月3日,商场收到某单位退回的商品一批,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 按照规定,纳税人因销售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则: 商品销售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商品流通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
进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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