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人员处理审计证据的要求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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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人员处理审计证据的要求2017

内部审计人员处理审计证据的要求

1、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的审计证据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完整、清晰地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内部审计人员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2、在内部审计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往往会遇到一些较为特殊和复杂的问题,例如,对特定资产的评估、工程项目的评估、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评价、信息技术问题、衍生金融工具问题、舞弊及安全问题、法律问题、风险管理问题等。内部审计人员由于自身专业能力的限制,可能并不具备这些特殊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此时就需要获取专家的协助才能取得充分、相关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专家对这些特殊问题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可以使用这些证据证实被审计事项,并做出审计结论和建议。

3、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项目的某些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但是,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所引用专家鉴定结论的可靠性负责。为此,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按照审计工作的.要求,考虑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客观性,并对专家的鉴定做出评价,慎重考虑其是否能够形成可靠的审计证据。由于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对审计结论和建议负责,而专家的鉴定是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因此,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对引用专家鉴定的可靠性负责。

4、为了确保被审计单位更好地理解内部审计结论,并切实地依据内部审计建议对自身在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领域存在的问题作出改进和完善,内部审计人员必须获取能够得到被审计单位认可的审计证据。对于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必须进一步予以核实,获取真正具有说服力和证明力的审计证据。

5、在必要的情况下,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要求审计证据的提供者对其提供的审计证据进行签名或者盖章。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某些口头证据或者由复印件形成的书面证据往往需要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从而确认其来源真实,证据有效。内部审计人员采用合法途径从证据提供者处获取真实、可靠的证据,如果证据提供者出于种种原因拒绝签名盖章确认该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了解原因,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注明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依然有效,可以作为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6、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分类、筛选和汇总,保证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内部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后,必须对其能否成为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的合理依据进行评价,即对审计证据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能力进行判断,其目的是使审计证据从潜在证明力转化为现实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