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内部审计证据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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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审计证据是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项目过程中获取的重要资料,是内部审计人员据以证实审计事项、分析审计发现、做出审计结论和建议的基础和依据,因此审计证据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审计项目的质量。本文从内部审计证据及其质量控制入手,结合审计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作了深入思考,提出提升质量控制的解决措施,在实践中夯实审计质量基础,提升审计成果,扩大审计成效。

试论内部审计证据质量控制

【关键词】内部审计;审计证据;质量控制

一、内部审计证据及其质量特征

内部审计证据始终贯穿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全过程,是影响审计报告有效性、审计结果适当性的重要因素。《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证据》(以下简称《审计证据》)第二条对审计证据的定义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可见,审计证据是形成审计结论的基础条件,是提出审计建议的重要依据,是据以形成审计报告的充分和必要条件。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将直接影响到审计结论,从而影响审计报告的质量,以及提出审计建议的准确性和可行性。所以说,一定要深刻理解内部审计证据的质量特征。

《审计证据》第五条中规定“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同时,在第十三条中又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应作好审计证据的分类、筛选和汇总工作,保证已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着重强调了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要符合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要求。

(一)充分性

充分性是审计证据数量上的标准。审计证据应该在数量上足以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对于审计事项而言,充分的证据才能达到一定程度的证明力,以保证合理地推断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和建议,但是审计证据的数量也不是越多越好,审计人员应综合平衡取证成本与证据所能带来效益的关系。

(二)相关性

相关性是审计证据质量上的标准。审计证据必须和审计目标相关联,与审计事项之间存在内在逻辑关系,这样的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才能支持特定审计事项的审计结论和建议。审计证据应与审计事项的某一审计目标密切相关,或与证实其他目标的证据相互印证,能产生联合证明力,与被审计事项无关的资料不能作为审计证据。

(三)可靠性

可靠性也是审计证据质量上的标准。审计证据应能够反映审计事项的客观事实,只有反映审计事项实际情况的证据才能据此做出恰当的审计结论和建议。审计证据的种类不同,其可靠性程度也不一样,内部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证据的类型和来源等因素评价证据的可靠性。另外,审计证据的可靠性还与取证方法、审计人员的工作态度和经验密切相关,取得审计证据应符合审计法规规定的相关程序。

二、内部审计证据质量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建设迟缓是审计证据质量控制薄弱的直接原因

具体审计项目的工作质量直接受制于企业内部审计的基础环境,而企业内部审计往往起步晚,基础薄弱。近年来,由于监管部门、市场的要求及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内部审计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处于架得高、喊得多,用得少的尴尬境地,很难被真正重视起来,这直接导致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建设迟缓,具有指导性的可操作规范及程序滞后于实务,作为较为微观的审计证据质量控制流程就更显薄弱,甚至是缺失。没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性规范,审计人员更多的是依靠专业自律、职业道德进行必要的质量控制,内审准则中虽然对质量特征的“三性”进行了定义,但都是很宽泛的定义,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很难在实际的审计证据质量控制工作中起到指导作用。

(二)非标准化的内部审计工作流程是审计证据质量控制难以实施的重要原因

在大型的企业集团内部,涉及的行业繁多,业务板块纵横交错,内部审计工作流程的标准化难以实现,可以说,审计人员每到一个分支机构开展业务,都是一次个性化的审计或咨询服务,这与外部审计有着极大的不同,内部审计的源头应从业务出发,通过归纳、分类、分析和汇总,逐步归结到经济安全问题。所以,取得的审计证据更多的是业务数据,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例如在工程造价审计时,需要拥有较高的工程造价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才能胜任,而在一个审计组中,具备此类专业的人员会很有限。面对庞大的工作量,可能会发生通过提高重要性标准来实现加快现场进度的情况,从而降低了抽样样本反映总体性质的代表性,使审计证据的质量下降。

(三)举证的审计证据类型及审计取证方式过于单一,是影响审计证据质量的又一诱因

《审计证据》第四条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包括下列几种:(一)书面证据;(二)实物证据;(三)视听电子证据;(四)口头证据;(五)环境证据”。准则中对审计证据的类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务中却难以据之执行。审计人员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偏好审查财务账项,审计取证习惯于简单地对照法规及制度文件查找问题,对于其他搜集证据的方法,如录音、录相、拍照、计算机储存处理、专门机构及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及勘验笔录等取证方式,都较少采用或者根本没有使用,导致审计证据片面,说服力不够。造成在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时的依据仅来源于书面证据,而其他证据类型被认为缺乏证明力,如视听电子证据和口头证据等几乎难以作为审计证据出现。

(四)对审计证据发生效力的形式要求过高,是制约形成有效审计证据的瓶颈

《审计证据》第十二条规定:“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依然可作为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审计实务中,对于书面审计证据的获取,尤其在签发工作底稿时,经常会遇到证据提供者拒绝签署意见及签章等现象,此时,如果该书面证据未经证据提供者签章将不会被用于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而该类问题往往涉及到一些重要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为了从形式上的有效性获得实质的证明力,往往会和证据提供者进行反复的沟通、谈判,直到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才作为有效的审计证据,这样,不仅耗费了时间和审计资源,而且也降低了审计证据的质量,从而影响审计效率及效果,并影响审计报告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