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一批商品,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率为17%,款项未收。对于这笔业务,我们应编分录:
借:应收账款——货款100000
——增值税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假设中客户在购买时只付了部分款项,金额为35100元。对于这种情况,就面临着是将这笔款项作为收到货款处理、还是作为收到税金处理或者是兼而有之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企业投资准则——现金流量表》及其《指南》中也未谈及,因而易成为会计实务的一个盲点。笔者在这里介绍两种可供选择的处理方法。
一、还原法
所谓还原法,就是将部分收回的'款项视为一笔含税销售额,运用该商品所适用的增值税率,将其还原成不含税金额即视为收到的部分销货款,然后再计算出收到的增值税额,最后再据此确定应收货款及应收增值税的入帐金额的方法。按资料,有关计算分析如下:
1.计算有关项目金额:
收到的部分货款=部分收到的款项金额/(1+适用增值税率)=35100/(1+17%)=30000
收到的增值税额=35100-30000=5100
未收回货款=100000-30000=70000
未收回增值税=17000-5100=11900
2.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应编分录:
借:银行存款35100
应收账款——货款70000
——增值税11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这样处理是基于应收货款和应收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在同一笔销售业务中产生的,两者存在一定的配比关系,故对于收到的部分款项,应按配比的原则分别予以确认,这样处理也容易被人们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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