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体制、行业的题目与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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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体制、行业的题目与改革的方向
【内容提要】自1996年以来,伴随着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中国律师体制、行业的规范化建设在逐步鉴戒国外的经验的同时,结合中国的国情,以司法考试的确立为标志,该体制、行业的法治建设进进了一个全新发展的阶段。但是,中国在可预见的将来,仍然是一个处于高速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很多新事物、新现象、新题目将不断产生,每一个社会发展领域也将不断产生新的挑战。中国的律师体制、行业在其发展中,伴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逐步健全,也碰到了立法、适法和遵法三个领域的题目。针对这三个领域的题目,本文作者从理论和实务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并尝试予以解决。本文作者以为:中国律师体制、行业已经产生的各种题目与挑战,以及解决这些题目、回应这些挑战的思考与实践,应当成为每一位中国律师和即将成为中国律师的有志之士勇于面对的终生课题。  【关键词】律师 环境 题目 改革
前言  中国律师体制、行业的一个直观反差现象是:近30万人(自司法考试同一以来,包括在此之前的历届律师资格考试,每次考试的通过率在10%左右)考取律师资格和法律职业资格,但实际执业人数却始终仅在12万左右徘徊,[1]这一“持证待进”的直观反差现象,作者以为其不过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律师体制、行业法治建设环境题目的直接的表面折射。对这一直观反差现象所折射的题目,或者次层现象,本文作者将其回结为“一个核心”,即:律师执业非常困难;“两个矛盾”,即:社会对高质量法律服务的需求与考取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的职员不愿进进律师行业而导致的需求与供给脱节的矛盾,律师在提供一定程度质量保障的法律服务的同时,面临非律师执业机构、职员恶性、无序的低质量法律服务之间的矛盾;“三个现象”,即:立法精神、规范(静态)不足,适法障碍重重及遵法自律、规范(动态)不够。  改善中国律师法治环境的法律思考源于具体的国情、政法体制及已经产生的题目。从狭义来说,中国律师的法治环境就是单纯的执业环境,从广义来说,中国律师的法治环境是中国国情条件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脱离国情、政法体制来单纯考虑中国律师的法治环境题目,以及单纯从题目角度来临时提供一个中国律师法治环境改善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对我们法律人来说,都是不太适当的。而目前在法律界日渐抬头的关于律师法治环境建设重在“进一步精英化”的设计思路,由于其严重脱离国情和现实,故本论文予以了简单的、相关的事实揭示和“务实”回应。[2]  本论文采用“三段论”的结构,依据现有法律、实际现象和作者的执业经验,分别从中国律师法治建设的立法环境、适法环境和遵法环境初步论述了相关的题目及解决题目的方向。由于作者以为中国的律师法治环境不过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缩影,故作者不断尝试扩展论文的主题涵义,这种尝试性扩展的目的是试图寻找出中国律师法治建设环境的深层次的题目及更好的解决办法。而对于文本的结构,作者并不以为本文的“注释”仅仅是游离于文本主体的次要部分,但出于形式的考虑,本文的部分说明、论述则交给了“注释”往处理,这导致“注释”可能稍显冗长。但相比中国律师体制、行业现象、题目的错综复杂性,这点冗长,作者以为是必要的。  必须要说明的是,固然涉及司法考试报名条件[3]等诸多关于律师主体素质、能力的领域,在现实中也存在把关不严、业前培训流于形式等系列题目,但由于本文作者将其暂时划回为本文所论述“环境”概念的前置性范畴,故本文没对之深进进行讨论。但不深进进行探究,并不表明律师制度设计中的前置题目并不重要,相反,律师制度设计中的前置题目,始终是在思考一个环境时应当放在第一位的因素。而对于在文中论及的在“均衡抗辩”精神理解下,作为公民权利体现的律师地位与作为国家公权力体现的公、检、法地位的关系平衡题目,本论文只是略略谈及,这方面的题目尚待进一步进行深进的研究。  题目的正确提出是走出正确解决题目的第一步。作者以为在解决中国律师的法治环境建设所面临的题目上,我们应当从相关的立法、适法和遵法环境中往寻找答案,同时,我们也应当从中国律师身处的立法、适法和遵法环境中往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作者相信在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中,中国律师法治环境诸多题目的解决必因中国律师体制、行业法治化建设的完善而获得重要的推动气力。  以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下简称96’律师法)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出台为标志,中国的律师体制、行业建设开始逐步进进规范化建设的轨道。在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中,中国的律师队伍为中国改革开放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团结提供了有力的社会法治保障。  但是,中国的最大国情是:在可预见的将来,中国仍然是一个处于高速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很多新的事物或现象将不断产生,每一个社会发展领域也将不断产生新的题目与挑战。中国的律师体制、行业也是如此。[4]  在正文行文之前,作者大胆改用一位前人的话作为正文的开始和激励:由公民进进律师,社会便产生了一场最堪瞩目的变化;在律师的行为中正义就取代了本能,而他们的行动也就被赋予了前此所未有的道德性。[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