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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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思考
按照国务院的安排和银监会确立的总体目标,我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面临诸如股权结构安排、上市模式及上市地点的选择、公司整体框架的搭建及法人治理结构等一系列重大,这些问题如何解决不仅直接决定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能否顺利进行以及为此付出的成本,而且也将改革的效果,值得我们深思。  股权结构的安排  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一个关键环节是股权结构如何安排的问题。从的主导思想看,是在国家控股的前提下,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这种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是从改革、及稳定的大局出发,通过股权结构的变化来解决目前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的产权结构单一、权力制约失衡、运营效率低下等问题。但在国家控股的前提下,仍然存在一个国家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的问题。不可否认,从提高效率、实现相对的权力制衡等方面看,采用相对控股更为有效,但是这种股权结构的安排忽视了目前我国发展阶段和整体制度安排的以下事实: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轨期,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还不能完全实现以价格为信号的资源配置。从领域来看,利率还未能市场化以及还存在一定的金融管制等一系列因素的存在必然会对国有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的设置形成约束。  我国经济仍然是带有强烈国有经济色彩的经济。虽然经过多年的改革,非国有经济获得了快速发展,在整个国家GDP中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大,但是在我国的经济构成中,不仅国有经济所占比重仍然很大,而且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中,几乎完全是单一所有制的国有。国民经济及重要企业的国有性质决定了作为国民经济构成部分的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设置。  金融的安全与稳定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甚至是的稳定与发展。目前世界经济的金融经济特性决定了金融在一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这也就决定了国家对金融必须加强控制。  基于以上,在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初期,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市场机制完善程度以及与其他制度安排的相容性,其股权结构应当采取国家绝对控股的方式。必须强调的是这种股权结构虽然是目前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最优制度安排,但这种制度安排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国有企业真正转化为企业、金融竞争度的加强,逐步暴露出其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此时,应当通过国有股减持的方式逐步向国家相对控股甚至不控股的股权结构转化。  上市模式及上市地点的选择  在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上市的问题上,是分拆上市,还是整体上市,是在海外上市,还是在国内上市,不同的制度安排和选择将会产生不同的效果。  上市模式的选择  对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采用何种模式上市,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宜采用国企的通行做法,在按业务分拆难度较大的情况之下,依照电信企业按地区分拆上市的模式,将一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经营状况最好、资产质量高的几家分行重组为上市公司,然后再通过上市部分反向收购未上市部分,最终实现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完全上市。尽管这种上市模式有发行规模小、资产质量符合上市要求以及风险小、成本低等优点,但是我们认为,与采用整体上市模式相比,这种模式存在以下缺陷:  分拆上市有避重就轻之嫌,难以达到通过上市对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全面、系统的'改革,同时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全部上市工作。  分拆上市会使国有商业银行丧失规模效益。加入世贸组织后,面对国际银行业强强联手的潮流,若把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分拆会严重影响其竞争力。和外资银行相比,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优势之一是规模,一旦分拆,其规模优势的丧失将使四家国有商业银行难以抵御外资银行的挑战。  分拆上市将使存续部分的经营压力更大。按照目前我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现状,经济发达地区的分行一旦分离出去,那么存续部分的资产质量更差,不仅会严重影响存续部分的持续经营能力,同时也使债权人对存续部分的经营产生怀疑,甚至会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动荡。  分拆上市会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一方面已经上市的银行和未上市的银行之间业务的同质性会造成两者之间的竞争,这不符合证券市场的有关要求和规则;另一方面也会形成上市银行和母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不仅会影响其他关联行的利益,而且还会在信息披露方面遇到较大的挑战。  分拆上市不能完全体现现代银行的价值且不符合国际银行上市的惯例。现代银行体系的一个价值体现是其掌握大量的客户信息和,具有强大的支付和结算功能,而一旦分拆就会使整个银行体系显得支离破碎,也会使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这一价值荡然无存,同时从国际经验看,目前还没有将银行分拆上市的先例。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从国际银行业发展的趋势以及全面、系统地对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改革的角度看,在上市模式的选择上,不宜采取分拆上市的办法,而只能采用整体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