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立法”策略的孔子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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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立法”策略的孔子诗学
提要:春秋战国时期形成的士人思想家是以“立法者”的姿态出现在彼时的文化领域的。孔子是其代表。他的思想学说确凿无疑地证明了士人思想家这种“立法者”的特殊身份。孔子的诗学思想与他的“立法”活动密切相关,或者说孔子的诗学思想是其“立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关键词:合法性立法诗自我神圣化


士人思想家的立法冲动首先是对需求的回应。我们知道,春秋战国是一个“礼崩乐坏”的。“礼崩乐坏”不仅仅是指西周的典章制度受到破坏,而更主要的是表明了在三百年的西周贵族社会中形成的那套曾经是极为有效的、被视为天经地义的价值观出现了合法性危机。这就出现了“价值真空”的局面。人们都是按照自己的利益行事,不再相信任何普适性的道德和信仰的价值规范。韩非所说的“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慧,当今争于气力”[i]正是指这种情形而言。各诸侯国的统治者们都奉行实力政策,全副精神用于兼并或反兼并的、外交和军事活动,根本无暇顾及意识形态的建设。于是那些处于在野地位的士人思想家就当仁不让地承担起建构新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系,即为天下立法的伟大使命。
那么士人思想家为自己的立法行为所采取的策略和价值取向是怎样的呢?这里我们主要看儒家的情况:
如前所述,西周礼乐文化的直接继承者是儒家士人。表面看来,儒家士人是士人阶层中最为保守的一部分,实际上他们与主张彻底抛弃礼乐文化的道家以及主张用夏礼的墨家并无根本性区别,他们都是在建构一种社会乌托邦,目的是为社会制定法则。区别仅在于:儒家是要在废墟的基础上,利用原有的材料来建构这个乌托邦,而道家、墨家则是要重新选择地址来建构它。所以儒家也不是什么复古主义,他们同样是要建构乌托邦。正是出于这样的目的他们就必然要对那些原有的建筑材料——西周的文化遗存进行新的阐释,赋予新的功能;又因为他们毕竟是借助了原有的建筑材料,所以他们的乌托邦也就必然留有旧建筑的痕迹。这两个方面都在儒家关于诗歌功能的新阐发中得到表现。
孔子对诗歌功能的理解与诗歌在西周至春秋时期的实际功能已然相去甚远。例如颂诗和二雅的一部分原本是在各种祭祀仪式中用来“告于神明”的乐舞歌辞,这可以说是诗歌在西周官方意识形态中最早的也是最基本的功能了。但是声称“吾从周。”的孔子却对诗的这种重要功能视而不见。这是什么原因呢?其实很简单:在孔子的时代诗歌原有的那种沟通人神关系的功能已经随着西周贵族制度的轰毁而荡然无存了。而孔子的言说立场也不再是处于统治地位的贵族立场,而是处于民间地位的士人立场。在西周的文化语境中,诗歌作为人神关系中的言说方式实际上负载着强化既定社会秩序、使贵族等级制获得合法性的重要使命。而对于孔子所代表的儒家士人来说,重要的是建构一种新的社会乌托邦,而不是强化已有的社会秩序。
但是对于诗歌原有的沟通君臣关系的功能孔子却十分重视。他说:“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鸟兽草木之名。”[ii]诗如何可以“事君”呢?这里主要是靠其“怨”的功能。孔子将“怨”规定为诗歌的基本功能之一,是对西周之末、东周之初产生的那些以“怨刺”为主旨的“变风变雅”之作的肯定。“怨”不是一般地发牢骚,而是向着君主表达对政事不满的方式,目的是引起当政者重视而有所改变。所以,孔安国认为“怨”是指“怨刺上政”,是比较合理的解释;朱熹将其释为“怨而不怒”就明显隔了一层。“怨刺上政”并不是单方面地发泄不满情绪,而是要通过“怨”来达到“上政”的目的。这样才符合“事君”的原则。我们知道,在西周至春秋中叶之前,在贵族阶层之中,特别是君臣之间的确存在着以诗的方式规劝讽谏的风气。《毛诗序》所谓“上以风化下,下以风刺上,主文而谲谏,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故曰风。”或许并不是想当然的说法,而是对古代贵族社会内部某种制度化的沟通方式的描述——诗歌被确定为一种合法的言说方式,用这种方式表达不满即使错了也不可以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