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在何种意义上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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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在何种意义上不存在
内容提要: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曾言:“司法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不存在的”。孟氏所言之司法权,实质上是刚刚从立法及行政中脱胎而出的原生形态的司法权——市民性司法权。政治与权力往中心化的市民性司法权,不具有组成国家政制部分的本质属性,成为政治上的不存在。司法审查的确立使司法权进化为一种政治存在。这是司法参与制衡、保障人权的需要,是对***不信任的结果。关键词:孟德斯鸠/司法权/***/不信任/市民性司法权  法儒孟德斯鸠(Charles Montesquieu)通过其鸿篇巨著《论法的精神》,把权力分立学说提到了“新的和普遍性的宪法原则的高度”[1].在此传世经典的第十一章“规定政治自由的法律和政制的`关系”第六节“英格兰政制”里,孟德斯鸠对国家的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进行了最为著名的分析,思想史上完整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学说由此诞生。但在这十二页篇幅的“英格兰政制”中间,孟德斯鸠几近忽然地笔锋陡转,写下了这样一句结语:“在上述三权中,司法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不存在的。”[2]但这里的“某种意义”具体指何种意义,他在是书中竟未着一字,俨然是要留待后人往探索求解。  “英格兰政制”乃《论法的精神》之菁华所在,自1748年问世至今,人们对它是引用不止、诠释不断。颇堪玩味的是,两百余年来,孟德斯鸠的这句结语却一直被尘封在“英格兰政制”之深闺几无人识,排除个别学者附带性地涉及于此[3],就基本上未见后来人直面此“结语”之存在,而遑论有多少专家学者曾致力于深究其悠悠意涵。就笔者所知,汉语法学里至今尚无专题研究孟德斯鸠这一“结语”之篇章。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试作此文。意在对“某种意义”提出自己的管见与思考,以就正于方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