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谨慎性原则在或有事项准则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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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谨慎性原则在或有事项准则中的运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的不断和制度的建立,企业所面临的诸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票据贴现、债务担保等“或有事项”越来越多,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的。财政部于2000年5月17日颁布了《企业准则——或有事项》,同年7月1日起在我国所有企业执行。该准则的颁布,填补了我国会计准则中缺乏有关或有事项的空白,对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业务具有规范作用。

  该准则在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披露方面,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体现了“谨慎原则”。本文拟对“谨慎原则”在或有事项准则中的运用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或有事项概述

  (一)或有事项概念及内涵

  (1)定义及特征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事项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确定事项”,指至资产负债表日结果已确定,并可据此结果作出其他相应经济行为的事项;另一类“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或有事项不是一个事件,而是一种状况,或有事项的“或有”是指其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并不确定,要依赖于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定。企业管理当局无法对或有事项的结果施加影响,或无法施加重大影响,只能按照有关情况对或有事项各种结果的可能性和金额进行合理估计。

  或有事项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客观性:或有事项是现实(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存在的一种情况。②不确定性:该情况的最后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包括三层含义:其一,或有事项的结果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其二,或有事项的结果即使预料会发生,但具体发生的时间、金额具有不确定性;其三,影响或有事项结果的不确定性因素不能由企业自己控制。③未来判定性:该情况的最后结果有赖于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加以证实。

  符合本准则或有事项定义的'常见事项有:①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②未决诉讼;③未决仲裁;④为其他单位进行债务担保;⑤产品质量保证。

  而其他如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保险合同、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项目引起或有事项不在本准则范围内,是由其他相应会计准则规范的。

  (2)或有事项基本分类

  或有事项可划分为以下几类:一类是可确认为负债的或有事项;一类是或有负债;还有一类是或有资产。

  负债。财政部2000年5月17日《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定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由定义可以看出,负债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征:①是现时的义务。也就是说,负债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发生的,有待未来的交易或事项决定的义务,如果其发生的可能性很大,即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应确认为负债;②是一项强制性义务。企业所承担的负债,在将来是不能或很少可能回避的经济利益的牺牲,有时企业为了维护自身信誉或进行正常业务而必须承担某些道义或推定的义务,如产品担保义务等,也应包括在负债之内;③负债的履行会导致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在将来要通过支付资产或提供劳务的方式来清偿。有时企业可以通过承诺新的负债或转化为所有者权益的方式来结清这一项现时义务。总之,负债的清偿必然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

  199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曾给负债下过定义,将负债界定为“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1992年以来,会计取得了许多新成果,会计实践也有了新的发展,人们对负债概念有了新的认识;不仅如此,或有事项准则主要是对其可能形成的义务予以确认或披露。这两方面的因素结合在一起,促成了上述2000年或有事项准则中对负债作出的新定义,它与国际上通行的负债定义的内涵是完全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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