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我国之适用-我国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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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我国之适用-我国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
「提要」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的选择权,但由于复议和诉讼制度之间在审查范围和审查程度等方面的不同,致使部分当事人在选择救济途径后,却出现了对自己不利的后果。这一现象了行政法上救济制度功能的实现和公民权利的.保护。鉴于我国实际情况,在鉴戒国外和有关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建立“穷尽行政救济原则”,使一部分在行政诉讼中难以解决的案件,只有经过行政复议程序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制度的建立,符合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符合行政复议制度本身的特性,同时也可以促进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