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参和民事行政诉讼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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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参和民事行政诉讼初探
论 文 摘 要 依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视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是其全面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视职能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现实与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是世界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但我国现行法律对此规定存在缺陷。根据现行诉讼法体系,检察机关在传统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直接监视方式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审判监视程序提出抗诉。这种事后监视形式单一而缺乏操纵性,与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不相当。面对当前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国有资产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的情况,必须有一个部分来治理。在我国所有的国家机关中,检察机关是最合适的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诉讼主体。检察机关作为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启动主体是与其作为国家法律监视机关的地位相吻合的。为更好地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视的宪法职能,同时也为更好地维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应该具有完整的、全面的诉讼监视权,这种“完整性”、“监视性”应直接体现在检察机关对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享有提起和参与诉讼的权利。但检察机关怎样提起、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本文就完善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必要性、可行性、范围及内容、方式等进行初步分析和探讨。关键词:检察机关 提起 参与 民事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