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表见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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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表见代理制度
内 容 摘 要 本文通过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有关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阐述了表见代理在民事代理活动中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明确了委托人与受托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了委托人、受托人、相对人三者之间的责任分担,有利于及时解决争议。代理制度是为适应生活和日益复杂的社会现状而产生和起来的。一般情况下,被代理人仅对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的行为承担后果,使本人利益不受损害。但是,假如过于维护本人的利益,使第三人(相对人)处于不利地位,则可能使相对人不愿与代理人进行法律活动,从而代理制度。因此,法律上设立表见代理制度,使被代理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承担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从而协调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利益冲突,既能维护被代理人的安全又能维护相对人的安全,从而更好地发挥代理制度的作用。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由于被代理人的缘故使善意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且是在代理权限内活动,从而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表见代理就是事实上没有代理权却发生代理法律后果的代理。表见代理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对相对人而言,无权代理行为的表面符合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2、相对人是善意的且无过错;3、被代理人自身有过错。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1、授权表示方式;2、超越权限;3、逾期代理三种。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有权代理的相同效果,被代理人对代理人与相对人的行为而相对人承担法律后果。当然,假如代理人对表见代理的形成有过错,则被代理人完全有权向代理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