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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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缺失,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始终处于随时可能被侵害的处境中。随着民主意识和人权思想的发展,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制度中迫切解决的问题。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国家赔偿范围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一)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必要性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加强公民权利保护,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行使的一项重要措施。尽管理论界就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建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
1.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符合国际立法趋势
现代法治精神,在于对权利的合法确认和对权利的合法保障。现代法治为保护主体权利的实现,防止国家权力的专横与滥用,赋予了权利主体在其权利受到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法侵害造成损害时,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随着人类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以人为本,权利在民”是依法治国和建立现代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