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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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货运代理是代表进出口商进行联系装卸货物、储存货物、安排当地运输,为其顾客索取应付款项等业务活动的佣金代理,这也是传统意义上的货运代理。近些年来,随着国际贸易业务的扩大以及不同运输方式的发展,使得货运代理的服务范围也随之扩大,货运代理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开展无船承运人业务,将其服务范围延伸到整个货物运输和分拨过程,为贷方提供包括传统货代服务在内的一揽子综合服务。
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认为货运代理的服务范围具体应包括以下方面:[29]
1、代表发货人(出口商)
(1)货运代理人依照发货人的指示,将选择航线、运输方式以及合适的承运人,并向选定的承运人订舱。
(2) 审查信用证条款,研究过境货物运输的法规,准备必要单据、接收货物并签发相关的单证。
(3)如有必要,将安排货物的仓储、称重、测量货物的体积。
(4)包装货物(除非发货人在移交前已完成)。
(5)报验、通关、代办货物保险。
(6)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并代为支付包括运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必要时安排转船。(7)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索要提单交委托人及早结汇。
(8)通过与承运人及其国外代理人联络,监管货物运输直到交给收货人。
(9)如发生货物损坏和灭失,应注明破损情况,并协助委托人就货物灭失和损坏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2、代表收货人(进口商)
(1)代理人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将在收货人支付货物运费时,代表收货人监管货物的运输,收取并检查所有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单证。
(2)从承运人出接收货物并在必要时支付运费。
(3)安排通关,并向海关和其他有关当局支付关税和其他费用。
(4) 必要时安排货物过境仓储、运输。
(5) 向收货人交付已通关的货物,必要时协助收货人进行仓储、代运和分配货物。
(6) 如发生货物损坏和灭失,应协助收货人就损坏和灭失索取相应的记录,并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随着现代意义上的货运代理的出现,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拓展到了集运和拼箱服务、多式联运服务和物流服务。在这些业务活动中,货运代理担负起超出传统货运代理的责任。
在集运和拼箱服务中,货运代理人把若干发货人发往同一目的地的非整箱货物集中起来,作为一个整件集运的货物发送给目的地国际货运代理的代理人,并通过他们把单票货物交给各个收货人。国际货运代理将签发分提单给每票货的发货人,货运代理对发货人而言是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而言,国际货运代理又是发货人。实际承运人给国际货运代理的提单是总提单,在这种情况下货运代理承担承运人的责任,从事的是无船承运人的业务。
在多式联运服务中,国际货运代理充当了总承运人,即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组织在一个单一合同下,通过多种运输方式,进行门到门的货物运输。他可以当事人的身份与其他承运人或其他服务提供者分别谈判并签约,但这些分合同不会影响多式联运合同的执行。
在提供物流服务时,由于物流服务是一项从生产到消费的高层次、全方位、全过程的综合型服务,与多式联运相比,物流服务不仅提供一条龙的运输服务而且延伸到运输前、运输中、运输后的各项服务。因此货运代理对其客户要承担更高水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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