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业务规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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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业务规则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拍卖行为,保证拍卖活动顺利进行,本公司依《拍卖法》及行业惯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委托与受理

第二条 财产拍卖委托人应对其委托拍卖的财产物品享有所有权或完全处分权,委托时应持合法身份证明向本公司提供委托物的有关法律文件,并向本公司说明委托物的来源和瑕疵。

第三条 委托人就委托物的保管、底价、拍卖费用、佣金率、拍卖标的的交付、违约责任等事项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有权确定底价,本公司有义务保密。拍卖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在开支前,本公司须与委托人协商。

第三章 拍卖公告与竞买申请

第四条 本公司在拍卖日七天前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拍卖公告,并在拍卖前展示标的,提供查看标的的条件和资料。

委托人有义务协助本公司带客户现场查验拍卖物。

第五条 有意竞买者在查验标的和有关资料,并认可本公司的业务规则及该次拍卖会《竞买注意事项》后,凭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企业法人凭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本公司签订《竞买协议书》,交纳保证金以取得合法的竞买资格。

第六条 本公司向取得了合法竞买资格的竞买人签发已注明竞买牌号的竞买证,竞买人凭竞买证在拍卖现场换取竞买号牌进场参加竞拍。

第四章 拍卖与成交

第七条 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由本公司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师有权处理有关纠纷和争议。

第八条 委托人和本公司人员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参代为竞买。竞买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

第九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最高应价经拍卖师敲槌确认,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应价未达到底价的不成交。

第十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场在《现场笔录》和《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签字。

第五章 结算与交付

第十一条 买受人必须按约定付款,提取拍卖物品。委托人及本公司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二条 拍卖不成交的,保证金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第十三条 本公司收到全部拍卖价款后,按《委托拍卖合同》的规定扣除拍卖费用和拍卖佣金后将拍卖款付给委托人。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拍卖过程所需费用以及佣金的收取按照《拍卖法》、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或双方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组织的所有拍卖活动。

第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海南唐隆拍卖有限公司。本公司有权处理本规则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