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到龄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
1、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到区人社局附属楼一楼养老保险股提出申请;
2、提出职工档案,领取《退休审批表》。(档案室设区人社局附属楼二楼)
3、大厅企业社保12、13号窗口审核;
4、企业社保3—9号窗口办理缴费结算手续;
5、企业社保12、13号窗口计发养老金待遇;
6、养老保险股审批;
7、档案室托管档案;
8、企业社保14号窗口办理社会化管理手续。
二、企业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1%×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工资×视同缴费年限×1.3%
例如:60岁居民一次性补缴15年(无视同缴费年限)共缴费79022元,其中个人账户储存额未36618元,其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上年度省平工资3658 +本人指数化工资2195)÷2×1%×15=438.96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36618÷60周岁对应计发月数139=263.44元
所以,应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438.96+263.44=702.4元
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具体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精神,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
抚恤金按其(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执行标准:2011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1153元、2012年为1295元/月、2013年为1490元/月、2014年为1650元/月。
四、丧葬费、抚恤金领取流程
1、凭死亡人员销户证明、领取人和死亡人员关系证明、火化证及发票(土葬的需出具死亡证明)以及领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农业银行账号提出申请;
2、退休人员死亡在大厅企业社保12、13号窗口办理,在职人员死亡在企业社保3、4、5、8、9号窗口办理;
3、三楼分管负责人审核;
4、三楼财审股办理丧葬费、抚恤金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