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资公司变更名称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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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公司又称合营,一般定义为由两家公司共同投入资本成立,分别拥有部分股权,并共同分享利润、支出、风险及对该公司的控制权。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北京合资公司变更名称需要什么材料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北京合资公司变更名称需要什么材料

北京合资公司变更名称需要什么材料

1、非公司制企业变更(改制) 登记申请书 (非公司制企业备案申请书)

2、变更决定书;

3、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批复或许可文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变更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的:

7、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8、变更企业类型还需同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北京合资企业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1、有符合要求的企业名称

在申请登记注册前,应先到工商部门申请合伙企业的名称登记。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具体要求请详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2、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应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有符合要求的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人可以依法自主制定合伙协议。

协议中应当载明“本协议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协议中的经营范围条款应当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工商部门提供合伙协议的参考格式服务,您可到各工商大厅领取参考格式范本,或登陆我局网站获取。

4、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5、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您所选择的经营场所应为有房产证的合法建筑,且房产证上记载的'用途应与注册企业的使用用途一致。(如不符合上述条件,请您仔细阅读《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选择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的有关内容)

6、从事的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

如您从事的经营项目属于法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无论是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还是照后后审批项目,均应在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