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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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用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用5篇)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面对河道采砂出现的复杂局面,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河道采砂的职责,是艰巨的,更是义不容辞的。河道采砂管理的主要任务有:

(1)保障河势稳定。

(2)保障防洪安全。

(3)保证通航河段的通航安全。

(4)保障重要水工程设施安全。

(5)维护沿岸群众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

(6)维护采砂者的合法权益。

河道采砂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1)河道采砂许可证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实行河道采砂许可证制度,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对河道采砂实行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因与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有关)、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2)河道采砂批准程序。在河道内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向河道主管部门提出河道采砂申请,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经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砂要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养护、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

(3)河道采砂规划。河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规划要服从河道整治规划。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时要通过实地勘察、测量,摸清河道砂石分布情况,确定砂石可采范围(可采砂河段和禁采砂河段)、和可采砂量,对采砂方式和弃料堆放处理方式等也要提出具体要求。还可根据河道防洪和航道通航要求等划定河道采砂期和禁采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或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200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水利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他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是:水利部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国土资源部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交通运输部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利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管理,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由此可见,河道采砂管理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

要使采砂管理做到科学、规范、有序,应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一)实行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河道采砂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没有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将难以有效管理。

(二)建立健全河道采砂法规体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采砂管理不同于一般的河道管理工作,它存在着高额利润驱使、多头管理、地方保护等问题,必须要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管理主体、采砂规划、采砂许可、规费收缴等,并要加大处罚力度。

(三)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河道采砂的政策法规,在组织集中打击和处罚行动时,邀请电视台、报社以及其他新闻媒体派记者参加,对集中打击和处罚行动进行宣传,通过电视、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的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能起到很好的宣传、警示和威慑作用。此外,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发动群众对非法采砂进行监督,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坚持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

采砂管理单位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巡查制度,一旦发现情况或接到举报电话,随时出动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还要组织不定期暗查活动和开展上下游、左右岸联合打击行动,一旦发现有偷采行为要严厉打击。安徽省在打击长江非法采砂时,提出要实现“六个结合”,即:水上打击与岸上打击相结合;打击非法采砂与整顿社会治安相结合;公开执法与设点设伏相结合;分段负责与交界江段联合打击相结合;严厉打击非法采砂与转产分流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与加强巡查打击相结合。

(五)加强采砂船管理,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采砂活动。

为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采砂活动,应重视对采砂船只的管理,可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建立采砂船只档案。对境内采砂船登记造册,将采砂船只的船舶证书、相关参数和违章处罚记录等全部收集整理归档。

(2)落实采砂船只管理责任制。每条吸砂船都落实看管人员和责任单位,签订责任状和保证书。一旦偷采,对于偷采者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和通报,并取消其今后江砂开采的资格。

(3)对没有参加合法开采的采砂船只,制定拆除采砂船的采砂设备的统一标准,集中停泊,专人看管。驱逐外地采砂船只。

(4)对采砂船只实行动态管理。所有登记注册的采砂船基本情况、停泊地点、出入境日期、采砂船报废拆解、不良记录、被处罚等相关信息都及时上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采砂管理执法能力建设。

采砂管理执法能力建设是采砂管理工作的保障。在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时,还要加强人员培训和廉政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养和执法能力。非法采砂是一个高利润、低风险的行业,采砂者为了达到目的,会采用送钱、送物等各种手段来对付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必须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七)加强边界采砂管理工作。

由于河道采砂往往涉及上下游、左右岸,边界采砂管理问题是采砂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必须妥善处理。应注意的问题有:

(1)为加强边界水域的禁采管理工作,可定期召开边界采砂管理工作会议,协商解决边界水域采砂管理工作中发生的矛盾和问题;

(2)对边界水域非法采砂活动,可采取统一的集中打击行动,行动可由双方共同的上级部门组织,也可由双方自行组织;

(3)边界各方在打击非法采砂活动时,可打破水域界限,追击逃窜的非法采砂船只,双方可相互深入对方水域一定范围,并有权依法处理。因为在打击非法采砂时,经常有这边打击就往那边跑,而那边打击时又往这边跑的情况,给执法带来困难;

(4)确定各方负责边界采砂管理工作的机构和联络人;

(5)对于有边界矛盾的采区,必须要求边界各方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协议后,再批准开采。

(八)积极组织好采砂工作,努力实行长效管理。

对符合条件的地区,要采取“疏堵结合”的办法,研究江(河、湖)砂开采工作,充分利用砂石资源,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开采前应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规划中应确定禁采区和可采区、禁采期和可采期、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等。采砂规划应按规定程序报批。禁采区和禁采期应予以公告。

(2)制定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各地要结合各自实际,在办法中明确采砂管理体制、审批程序、船只管理、收费管理、处罚等相关内容。

(3)制定采砂现场采砂管理机制。研究制定采砂现场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和措施、区域和部门协作等问题。

(4)组建河道采砂管理机构。采砂现场管理的任务繁重,开采前要组建管理机构,并选派责任心强、思想品德优秀、熟悉业务并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人员参加管理等。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了加强xx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与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xx河道xx段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xx干流河道xx段采砂及对其进行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砂,是指使用船只和专门设备开采、挖掘埋藏、滞留于河道的砂粒和卵石。

禁止在xx干流河道xx段从事淘金活动。

第三条: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负责xx干流河道xx段采砂的统一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xx干流河道xx段砂石资源《采矿许可证》的核发及相关监管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xx干流河道xx段采砂的水污染和噪音污染监管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xx航道xx段采砂监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xxxx段水上治安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xx河道xx段采砂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采砂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沿江区县采砂规划同时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采砂规划,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报批。

第五条:编制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xx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xx流域综合规划和xx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第六条: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

(五)、岸上分筛和砂石场的定点布局;

(六)、地质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第七条:凡需在xx干流河道xx段采砂者,必须通过拍卖依法取得采砂权。

参加xx干流河道xx段采砂权拍卖,须向负责该河段采砂管理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格审查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其参加采砂权拍卖的资格。

xx干流xx段采砂权拍卖实施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采砂权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上交同级财政,专款用于xx河道整治。

第八条:获得xx干流xx段采砂权者,应当依法申领《xx省河道管理范围生产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河道作业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河道作业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分别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划定的xx干流河道管辖范围分级审批发放。

第九条:《河道作业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应当载明船主姓名(或单位名称)、船名、船号和开采的性质、种类、地点、时限以及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等。

变更《河道作业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河道作业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在xx干流河道采砂,必须遵守《河道作业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必须服从通航要求,设立明显标志;必须实行岸上分筛,或将船上分筛的粗砂石运到岸上指定地点堆放。严禁将尾砂抛入xx河中。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水利、交通、环保、城建、工商等部门要加强配合,科学规划岸上砂场和尾砂堆放场地,依法整治砂场经营秩序。

在禁采期内,xx干流河道采砂船舶应当停泊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

第十一条:在xx干流河道采砂,应当依法纳税和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违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收缴。

xx干流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收、缴分离,分别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划定的管辖范围负责征收,规费交缴由指定银行负责办理。

河道采砂管理费严格按规定全额上交同级财政,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征收单位全额解缴中央金库,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二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对违法违规采砂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或不执行已批准的xx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xx河道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作业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三)、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xx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在xx河道采砂管理中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的;

(五)、截留、挪用xx河道采砂规费的;

(六)、有其他徇私枉法行为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追缴已收取和截留、挪用的费用。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河道(含湖泊,下同)、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根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相关要求,现就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河道采砂管理。

保护xx湖泊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发展。河道采砂管理是保护xx湖泊的重要内容。经过多年努力,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全国采砂秩序总体可控。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砂石需求居高不下,加之河流、湖泊总体来沙量持续减少,一些地方河道无序开采、私挖乱采等问题时有发生,造成河床高低不平、河流走向混乱、河岸崩塌、河堤破坏,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威胁桥梁、涵闸、码头等涉河重要基础设施安全,影响防洪、航运和供水安全,危害生态环境。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积极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正确处理河湖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充分认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按照“保护优先、科学规划、规范许可、有效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和要求,保持河道采砂有序可控,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二、以河长制湖长制为平台,落实采砂管理责任。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各级河长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各河段河长是相应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各地要根据中央要求,落实河长湖长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将采砂管理成效纳入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体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守河有责、守河担责、守河尽责,切实承担起河道采砂管理这项法定职责,加强统一监督管理。要将河长制湖长制与采砂管理责任制有机结合,建立河长挂帅、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采砂管理联动机制,形成河道采砂监管合力。加强对“采、运、销”三个关键环节和“采砂业主、采砂船舶和机具、堆砂场”三个关键要素的监管。各地要对辖区内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道,逐级逐段落实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执法责任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告,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水利部商各地明确的采砂管理任务较重的重点河段、敏感水域相关责任人名单要在每年4月20日前报水利部,由水利部统一向社会公告。

三、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强化规划刚性约束

采砂规划是河道采砂管理的依据,是规范河道采砂活动的基础。各地要根据河湖管理权限,对具有采砂任务的河湖,抓紧编制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河道采砂规划要按照《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相关要求进行编制。落实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坚持统筹兼顾、科学论证,确保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严格规定禁采期,划定禁采区、可采区,合理确定可采区采砂总量、年度开采总量、可采范围与高程、采砂船舶和机具数量与功率要求。采砂规划要按照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要求,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

河道采砂规划由县级及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河道采砂规划,批准前需征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主持编制的流域内重要江河湖泊河道采砂规划,由水利部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四、严格许可审批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河道管理条例》,河道采砂须经有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道的采砂许可,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河道采砂许可应以批复的采砂规划、年度采砂计划为依据,依法依规进行。对于采砂规划不到位、现场管理责任人不到位、日常监管措施不到位,无可采区实施方案、堆砂场设置方案及河道修复方案的,不得许可河道采砂。采砂许可应对采砂作业范围、作业方式、作业时间、采砂船只和机具数量及规格等予以明确规定。积极探索推行统一开采经营等方式,具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因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进行河道采砂的,应当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依法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产生的砂石一般不得在市场经营销售,确需经营销售的,按经营性采砂管理,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经营管理。

按照“谁许可、谁监管”原则,加强许可采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旁站式监管,建立进出场计重、监控、登记等制度,确保采砂现场监管全覆盖、无盲区。采砂现场应设立明显标志,载明相关许可信息,确保作业安全。采砂船和机具统一登记、规范管理。

河道采砂必须严格按照许可的作业方式开采,不得超范围、超深度、超功率、超船数、超期限、超许可量,采砂结束后及时撤离采砂船和机具、平复河床。堆砂场应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确需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应符合岸线规划,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积极探索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强化采、运、销全过程监管。

各地应加强采砂船舶属地管理,探索推行采砂船集中停靠制度。根据本地河道砂石资源状况,出台有关政策和措施,积极引导切割过剩采砂船,引导采砂业主、涉砂从业人员转产与分流。

五、加强日常监督巡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

加强日常监督巡查。建立河道采砂监督巡查制度,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更多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管理一线、直插现场的方式。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巡查,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问题多发区域和重要时段加大巡查频次。强化对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杜绝以整改代替处罚、以处罚代替监管的现象。对河道采砂监管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致使河道非法采砂问题突出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追责。

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高压严打态势。要充分利用河长制湖长制平台,在河长湖长的统一领导下,统筹有关部门力量,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案件移交等制度。跨界河段(水域)要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形成上下统一、区域协调、部门联动的执法监管格局。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2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要做好打击非法采砂的工作,及时发现移交问题线索,并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后续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形成强大攻势和威慑力。

坚持日常执法与重点打击相结合,适时开展执法打击和整治行动。推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六、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强化监管能力建设。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和打击违法行为创造有利条件。通过主题宣传活动、宣传公告栏等,加大对河湖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设立曝光台,主动曝光违法典型案件,形成有效震慑。建立河道非法采砂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强化采砂监管信息化手段。按照“务实、管用、高效”的要求,积极运用卫星遥感技术、无人机、GPS定位、视频监控等现代信息技术,丰富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能和精准度。对许可的采砂船要安装定位系统,对采砂船集中停靠地实行在线监控。对可采区、堆砂场、采砂船集中停靠地等,要在“水利一张图”上进行标注。

加强采砂管理队伍建设。落实河道采砂监管和执法力量,进一步充实采砂管理人员和执法队伍,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落实执法经费,加强队伍培训。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和作风建设,按照风清气正、业务过硬、执法严格的要求,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河道采砂监管和执法队伍。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

一、河道采砂管理原则。

(一)、坚持保护优先。以确保防洪安全、环境安全、国土安全、供水安全为前提,做到强化保护与保障需求相结合。

(二)、坚持依法管控。以不断强化管理、规范采砂行为为基础,做到规范开采与全面清理非法开采相结合。

(三)、坚持属地管理。以谁管河道、谁管采砂为原则,做到权利与责任相结合。

(四)、坚持科学管理。以规划、计划为准绳,做到开采数量与开采方式双控相结合。

二、河道采砂规划。

(五)、全市河道采砂实行“五年一规划、一年一计划、一场一许可”制度,所有河流在从事砂石开采之前必须以河流(河段)为单位编制并报批河道采砂规划。

(六)、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全流域、全河段以及上下游、左右岸防洪、土地、供水、交通、生态环境安全需要以及河势稳定、生态环境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供水、河道整治、环境保护、国土利用、空间布局、城市发展等规划。

(七)、县(区)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应对辖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土料等资源进行勘察,在不影响河势稳定、河道行洪、生态环境和各类建筑物安全及正常运行原则下,结合河道整治需要,严格遵照《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八)、河道采砂规划要科学、准确划定规划期内的可采区、禁采区范围,明确每年禁采期、可采期,明确年度最大控制可开采量和控制开采坡度、深度。

(九)、河道采砂规划要充分考虑河道采砂对环境造成的各类影响,科学提出可行的环境生态保护措施。河道采砂规划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各类保护区禁止区域及公路铁路桥梁、拦河坝、泵站、重要管线等穿河、临河建筑物保护范围内设置可采区。

(十)、河道采砂规划按河道管理权限分级审批。县(区)间界河段采砂规划由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审批,其他河流河道采砂规划由县(区)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审批。河道采砂规划批复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环评文件,并获得与审批单位同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河道采砂规划批复前,应由河道采砂规划审批部门组织包括防汛、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业专家审查论证。

(十一)、河道采砂规划是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十二)、县(区)河道主管机关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时,应当事先对防洪影响、供水安全、河势变化、河道变迁、砂石补给、生态与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保护等情况进行科学考察、分析论证和评价。

三、年度开采计划。

(十三)、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时,县(区)负责河道采砂管理部门应在每年3月10日前编制完成河道采砂年度开采计划,报请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后实施。河道采砂年度开采计划批复后一般不得变更。

(十四)、河道采砂年度开采计划应依据五年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并针对每条河流、每个拟进行开采的可采区明确具体年度开采位置、范围、时段、年度控制总量,对采砂机具开采能力及开采作业方式等内容提出限定性要求,对需借用堤顶作为砂石运输线路的,须对堤防维修养护提出保证措施。年度开采计划应附每个拟设砂场的平面作业布置图。

四、河道采砂许可。

(十五)、河道采砂许可实行“一年一场一证”制度。未获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政府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以任何形式从事采砂活动。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跨年度使用,不得转让、出售。

(十六)、拟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砂石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向本地河道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报开采品种、开采量、开采区域及深度、作业方式、开采时间、运输路线、弃料处理、度汛措施、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安全保障等实施性开采计划。市、县(区)河道主管机关对采砂申请进行规划、计划符合性审查后,采取必要形式和程序确定年度采砂人,并与其签订相关合同后,向其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十七)、采砂管理合同应明确采砂业户当年砂石开采的品种范围、采量、控采深度、作业方式、开采时间、运输线路、弃料处理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生态修复、恢复河貌等方面必须采取的具体可行措施。采砂管理合同应明确为不得转让合同。

(十八)、采砂业主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前,应向申请采砂河段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河道采砂申请;

2.采砂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要提交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十九)、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河流(河段)所在地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经法制审核后做出许可决定,准予的发放采砂许可证。

(二十)、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河道采砂年度开采计划,分层、分部位均匀作业,禁止乱挖深坑或者掏窑挖洞。开采的砂、石、土料等随采随运,开采后的弃料应按合同约定或河道主管机关要求的地点有序堆放;

2.开采后的河床应按照河道主管机关要求及时平复,保持平顺,无坑无坨;

3.采挖的断面底坡、纵坡不得改变河道比降,不得影响行洪安全、穿堤涵闸和泵站排水或引水;

4.开采作业区内各项环境保护工作必须与开采作业同步实施并取得既定成效;

5.进入河道内的车辆,需按指定进出场路线行驶,禁止随意开道行车;

6.砂石开采及运输不得损毁堤防、护岸和其他涉水工程设施,不得损毁测量标志、观测设施、通讯线路、照明报警器具、界牌、里程桩、宣传板等设施和护堤林草;

7.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和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管理、指导,执行河道主管机关的决定;

8.按照河道主管机关要求,按时报送上月生产情况(包括产量、产值、销售额等)及本季度生产计划。

五、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一)、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加强河道管理法制宣传,引导公众依法参与采砂监督。

(二十二)、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不断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危及河势、岸线稳定、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以及破坏水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责令停止开采。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以及乡、村两级河长应采取定期及随机抽查、定点和巡视相结合的方式,对采砂作业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二十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和有关批准文件;

2.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规定的范围、数量、方式进行采砂;

3.是否严格按照采砂规划、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采砂管理合同规定,落实了全面的环境保护措施;

4.是否按照规定堆放砂石和清理砂石弃料;

5.河道采砂作业是否产生了未预料到的防洪、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安全风险;

6.采砂机具是否按照规定管理;

7.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二十四)、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负责现场采砂管理的河道主管机关签订河道采砂安全管理协议书后方可进入采砂现场。河道采砂安全管理协议书应当规定安全管理事项和安全管理责任。

(二十五)、各地河道主管机关应当鼓励和支持守法采砂业户合法经营,对不按批准的地点范围采砂等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下达通知,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十六)、各地河道主管机关应对无证、越界、超量等非法采砂行为及时进行清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二十七)、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采砂现场设立公示牌,标识采量、范围等内容。同时要设置警示牌,确保安全生产,预防意外事故发生。对于没有设置公示牌、警示牌及设置不规范的责令停采,进行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开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