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消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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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学校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构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与各有关单位签订《消防目标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目标化管理,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消防意识和防御火灾的能力。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做好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单位应及时向保卫处提供有关消防安全情况和资料。

第六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和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七条 校长为学校的消防工作责任人,同时委托一名副职分管全校的消防工作;学校成立消防领导小组,对学校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做出决策。

第八条 各单位的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消防工作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学校消防制度;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五)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六)设立兼职消防员,明确岗位责任制,经常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七)一旦发生火灾,应积极组织扑救,并协助查明原因和责任;

(八)负责做好本单位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养工作。

第九条 依照国家消防法规,学校消防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实施监督。学校保卫处对校内消防工作实施管理,其职责是:

(一)在学校消防领导小组领导下实施消防管理;

(二)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三)组织全校消防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和爆炸危险的行为;

(四)进行消防宣传,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活动;

(五)督促、指导各单位的消防工作,负责消防设施的添置、维修和保养工作;

(六)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调查;

(七)奖励、表彰消防先进单位和个人,处罚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八)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第十条 消防监督部门在组织消防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共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情况。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上级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也可以口头发出整改通知。被通知单位应当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告知监督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以保卫处工作人员为主的义务消防队。各院系、教务处、后勤服务中心、图书馆、附属医院等单位相应成立义务消防队,业务上接受保卫处的指导。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都应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各单位对所属的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操作、保管、押运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制定特殊工种岗位防火责任制。特殊工种人员还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校内消防重点部位。凡属校内消防重点部位的单位,应将本单位的消防制度张贴公布,所属人员应达到“四懂四会”(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本岗位的防火措施、懂灭火方法、懂逃生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疏散自救)的消防工作要求。学校在消防器材和设备配备上给予重点保证。

第十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有关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在开工前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