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社会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政务公开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监督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对政务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内容:
(一)职能类。
1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变更以及职责权限等;
2人事任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表彰公示情况等。
(二)决策类。
1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2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财政预决算报告、调整和增减财政预算情况、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乡镇财务收支情况等;
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政府采购监督情况;
4政府统计数据报告、审计结果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6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处置等情况;
7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的'污染及其整治情况;
8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9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和国有资产收支情况;
10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11罚没收入的管理使用情况;
12社保基金、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的征集使用情况;
13优抚、低保、五保资金和救灾款物、社会捐赠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
14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变更及执行情况;
15公益、公用事业投资建设、使用情况。
(三)法律文件类。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许可类。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程序、结果。
(五)服务类。
1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招生考试信息等情况;
2医疗机构所用的常用药品、器械、耗材以及医疗服务等的价格;
3提供水、电、气、燃油以及通讯、邮政、公交、运输等公用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标准、办事程序等情况;
4向社会承诺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内容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