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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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自然灾害安全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自然灾害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自然灾害安全管理制度1

灾害性天气、山洪、泥石流、滑坡、雷击、地震等自然灾害直接危害人类生存。汶川地震的经验教训证明,做好校园安全和自然灾害防范工作重在平时,贵在坚持。只要我们充分认识、掌握自然灾害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加强安全教育,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掌握防范方法,可有效避免和减轻灾害带来的损失。因此,学校各处室、各班级要充分认识加强校园安全做好灾害预防工作的重大意义。牢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克服安全工作中的侥幸心理、麻痹思想和厌烦情绪,以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1、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各班要结合本地和本学校的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安全教育任务,通过多种形式,创造性地开展自然灾害防范和救助知识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避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救助能力。各班要在地方课程、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和学科教学中渗透公共安全教育内容,采取班会、队会、校会、升旗仪式、专题讲座、墙报、板报、参观和演练等多种形式,帮助学生系统掌握公共安全知识,通过游戏、模拟、活动、体验等主题教育活动和丰富的校园文化等方式来开展安全教育。同时要积极协助公安消防、交通、治安、卫生、地震等部门,以及与家庭、社会各方面共同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共安全教育活动。

2、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学校要做好校舍等基础设施排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安全。学校对各种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学生安全教育情况、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的排查整治。

3、加强自然灾害预警工作。

学校要确保能在第一时间收到气象、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各班要密切关注网上信息,及时做好宣传和教育工作,加强舆—论引导,防止谣传误传引发师生恐慌情绪,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

4、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安全演练工作。

汶川地震灾区的实践证明,坚持开展应急演练,是科学处置突发事件,减少师生伤亡的有效措施。要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今后学校每学期至少要开展一次模拟应急疏散演习,并且要坚持不懈,形成制度,养成习惯,确保一旦发生紧急情况,预案能迅速启动,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紧急疏散。

5、强化责任,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各班要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和自然灾害预防工作,要按照学校安全工作“专人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决不允许出现任何死角。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必须立即上报,并及时上报处理进展情况。各班要在放暑假前将安全稳定排查情况上报学校保卫股。凡隐瞒不报、漏报缓报,要视情节轻重和事故后果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自然灾害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与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相对应的省、市(杨凌示范区)、县(市、区)三级(以下简称省、市、县)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省市县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等方式加以解决。

一般性自然灾害,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市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中省和市县按比例分担。

第四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

第五条、受灾区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现行的《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情况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

第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市级民政部门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及时统计、核查和汇总上报所辖县(区)灾情。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第七条、省民政厅接到市级民政部门的灾情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会商分析灾情。对确认为特大自然灾害的,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第八条、市级民政部门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进一步调查核实灾情,将分县灾情数据通过灾情信息管理系统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灾区自救能力和灾区需求做出评估。

第九条、省、市、县民政部门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救助项目、标准

第十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包括市、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中、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分为以下项目:

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省级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费,用于采购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省级储备物资的管理费用及补助市级民政部门代储省级救灾物资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补助标准,执行中央最新补助标准的同时,省、市、县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适时提高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补助标准。

第四章、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和拨付

第十二条、省、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遭受自然灾害后,省、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及时安排地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市级财政、民政部门可按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核定的灾民救助项目、标准,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申请特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再按照财政部、民政部核定的灾民救助项目、标准,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第十四条、灾害应急救助、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和旱灾救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必须按每次特大自然灾害过程申报,其中:

灾害应急救助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死亡(失踪)人数、市县财政部门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住房户数和间数、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市县财政部门安排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市县财政部门安排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旱灾临时救助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饮水和缺粮等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市县财政安排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市县财政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在灾情发生后第一时间按照灾情严重程度及各级责任,紧急拨付应急资金。

省级财政、民政部门根据评估核实后的`灾情及中省补助标准及时下拨救灾补助资金。

市县财政、民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民政厅下达的补助资金拨款通知后及时下拨资金,严格按照拨款文件明确的用途加强使用管理,并根据本办法中明确的省市县三级分担比例安排本级资金,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民政部门。其中: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应在3日内全部拨付到县级,县级在收到拨款文件后5日内落实到灾民;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受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应在收到省级拨款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要在收到拨款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落实到户、到人。

资金拨款文件同时报送同级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抄送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驻当地监督检查部门。

第十六条、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作为本级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救灾储备物资管理经费及灾情核查、原始资料档案制作等必须开支,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资金分担比例和考核

第十七条、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市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中省和市县财政共同负担。负担比例为中央70%、我省负担30%。对我省负担的30%,按照省市县三级5∶3∶2的比例分担。

本级配套资金须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地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2081502]科目。

第十八条、根据市级申请,财政厅、民政厅按核定的灾情、灾民救助项目和标准安排中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各受灾市(区)应对所辖各受灾县(区)按分担比例足额安排市级补助资金。其中灾民倒房恢复重建、旱灾临时生活救助和受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困难补助资金与市县安排资金挂钩,对市县未安排本级配套资金的,省财政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民政厅按中省和市县分担比例对市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当年发生自然灾害地区,市县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未达到地方应承担比例的,省财政厅将在来年安排其他救灾资金时予以扣抵。

第六章、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县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财务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原则,通过“个人申请、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监督委员会)评议、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定”四个程序确定救助对象。要规范和公开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在发放救灾款物过程中,应遵守财务和现金管理规定,指定两人以上共同负责。已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将灾害救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统一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民政厅对市县灾民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补助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为2011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1日。

自然灾害安全管理制度3

为了有效提高我校自然灾害事故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整体水平,建立和完善灾害救助应急体系,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消除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和校舍安全,减少国有资产损失,维护学校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自然灾害事故应急预案使灾害发生后,对学校受灾师生学习、生活进行救助的紧急行动方案。本预案适用于台风、洪灾、旱灾、地震、火灾、冰雹及暴雪等因素而造成学校校舍倒塌、学校淹没、道路堵塞等的应急救助反应。

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机构

工作领导小组及联系电话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三、工作职责

(1)加强自然灾害危害性的教育,提高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自然灾害事故的报告网络,做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不因自然灾害而危及师生安全和财产损失。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经常宣传自然灾害事故的预防知识,提高学校和教师员工的安全保护意识。加强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早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努力减小自然灾害事故的损失。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自然灾害事故的预防、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在当地政府和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学校成立自然灾害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预防、指挥、协调、处理工作。

五、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学校自然灾害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学校自然灾害事故的预防工作。其主要职责取下:

(1)根据当地政府和教育局的预防自然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校的自然灾害事故应急预案。

(2)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事故预防责任制。汇总和收集学校自然灾害事故的信息情况,及时上报。

(3)根据不同季节和情况,广泛深入地开展预防自然灾害事故的知识宣传,提高师生员工的防护能力和意识。

(4)检查、督促学校各处、室预防自然灾害事故的落实情况。

(5)经常性地开展校舍、场地、围墙、水沟、厕所、电线、烟囱、树木等建筑物的安全检查,预防自然灾害事故应的发生。

(6)在街道、教育局的领导指挥下,迅速做好因自然灾害事故而发生的处置工作。

六、自然灾害事故的预防

(1)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自然灾害事故的领导和管理。将预防自然灾害事故的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考核,并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2)经常性对校舍、场地、围墙、水沟、厕所、电线、烟囱、树木等建筑开展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学校应在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前做好师生员工的疏撒安排工作。

(4)增加学校投入,切实加固好自然灾害事故易发生的基础设施。

(5)不乱拉乱接临时线路,不违章使用电器,严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及管理。

(6)开展火灾自救、恶劣天气自救逃生知识演练活动。

(7)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好消防器材,落实学校校方责任制度。

(8)暴雨、雷、电、台风等恶劣天气,严格按规定停止教学活动,请家长配合接送学生放学。

七、自然灾害事故的报告

(1)学校在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期间,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设立和开通值班电话。

(2)严格执行学校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事故做到按程序逐级报告,并以最快的通信方式报告有关部门,确保信息畅通。

(3)不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4)建立自然灾害事故举报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有责任和权力向学校举报自然灾害事故的隐患,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政府部门举报有关学校不履行自然灾害事故应急处理规定和职责的情况。

八、自然灾害事故的应急反应

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的发生情况,结合学校的特点,启动相应的自然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反应和处置。保证组织落实,人力落实,财力落实,以最快、最高效的办法处置事件,确保师生的安全。

(1)发紧急撤离、集中信号。

(2)立即停止一切教学活动,所有在场教师参加救援和疏导。在上课时由各课教师带领学生按指定线路到指定地点集中,班主任立即倒班,老师在确认没有学生是最后一个撤离。

(3)任课教师、班主任应按照平时消防演练逃生的路线有组织、迅速地疏散学生,地震、火灾等其他灾害发生时如安全通道被破坏无法撤离时要稳定学生情绪,并引导学生转移相对安全区等待救援。

(4)紧急撤离时,学生应停止一切活动,不得携带书包,迅速撤离现场,听从老师指挥,互相照顾,帮助弱小、有病同学撤离。

(5)门卫听到信号后及时打开所有大门,总务处工作人员立即检查应急通道是否打开畅通。

(6)工作时间发生火灾时,发现者除拨打电话119、110报警外,迅速报告学校领导,校领导应立即指挥工作人员关闭电源;夜间发生火灾时,发现者要大声呼救,立即打119、110报警电话,并报告学校领导。

(7)发生漏水现象危及学生安全的应立即切断水源(消防用水源除外)。

(8)在报警的同时校领导应立即到一线进行指挥,校(园)应急领导小组迅速做出反应,指挥个小组迅速到达指定位置。

A教育宣传组:将相关情况通知各有关部门,教育办领导汇报,联系“110”等相关部门到场扑救,联系医疗部门实施医疗救护。

B事故处理组:引导学生安全撤离到安全的疏散集中地,并要安慰管理好学生,不使学生走失、走散。将受伤师生及时送往医院救治或就地对伤员展开实施救护,并就地取材展开营救尚未脱险的师生。

C后勤保障组:保障人、财、物及时到位,尽量大可能保证师生生命安全,使损失减少到最小。

(9)除不可抗拒的地震等自然灾害外,人为引起的灾害应保护好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进行事故现场分析,查明原因。

(10)助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九、责任追究

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学校校长是本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师生安全、校(园)稳定工作负总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所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进行严肃查处。对于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校自然灾害事故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