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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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三峡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的管理,提高移民经费的使用效益,妥善安置好库区移民,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的通知》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批准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额及切块包干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是三峡工程总投资的组成部分,是专项用于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的补偿经费,全库区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额为400亿元(1993年5月价格水平)不得突破,今后只考虑物价因素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另定)。

第三条 按照中央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移民管理体制,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 (以下简称三峡工程移民局),按照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经费,统筹安排全库区的移民计划和经费,川、鄂两省负责本省切块包干方案范围内的移民计划和经费安排,由库区各级人民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川、鄂两省的计划要具体到项目和任务。列入计划的每一个项目、每一项任务均应按批准的移民规划标准和投资概算进行控制。

第四条 为确保三峡工程移民任务的完成,库区各级人民的政府及移民管理机构实行以阶段性任务为目标,以年度计划为基础的领导分级负责制。阶段性移民任务由省长负责,年度计划任务由县长负责。移民工程管理实行招标承包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各个层次、各个环节都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移民进度与工程进度相衔接;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移民宜早不宜晚”的原则,以确保大江截流和坝前水位高程135米、156米、175米阶段蓄水要求为目标,来编制移民年度计划。

第六条 移民年度计划按以下程序编报下达。

每年九月底以前,由川、鄂两省移民管理机构分别提出下一年度的移民计划建议方案报三峡工程移民局。

三峡工程移民局根据川、鄂两省上报的年度计划建议,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全库区移民年度计划建议方案上报。

移民年度计划经国家批准后,由三峡工程移民局分解下达到川、鄂两省及有关部门或单位。

川、鄂两省移民管理机构根据三峡工程移民局下达的移民大类安排额度和安排计划的原则、重点,分别编制本省的具体实施计划,经省人民的政府审批后,下达到库区各级人民的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同时报三峡工程移民局备案。

切块包干到川、鄂两省的中央直属戴帽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根据投资包干的原则,分别与项目所在地的省移民管理机构衔接年度计划,由省统一编报、下达。

第七条 移民年度计划属指令性计划,库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自觉维护计划的严肃性,确保计划任务的完成,未经批准,不能随意调项。情况特殊必须调整的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原审批程序,逐级办理。凡已批准调项的应及时报三峡工程移民局备案。移民大类计划之间的调整,必须报三峡工程移民局审批。

第八条 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其投资超过移民补偿经费的项目,超过部分,应另辟资金渠道。其资金来源不落实的,只能按批准的移民规划标准安排建设。

第九条 国家计划内的移民物资,按第六条年度计划程序申报、下达,物资供应的经办单位及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为全面掌握移民搬迁安置情况和移民资金的使用效果,对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资金运作情况,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单位必须定期反馈信息,认真执行三峡工程移民局统一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真实、准确、及时地填送报表。年终时对全年移民工作情况要逐级上报书面总结材料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三峡工程移民经费由国家统筹安排,三峡工程移民局和川、鄂两省及三峡库区各级人民的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分级负责管理。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认真做好移民经费的财务管理。

移民工程建设单位,要按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

第十二条 移民经费的拨付,由三峡工程移民局根据年度计划和资金的到位情况,及时拨付给川、鄂两省移民管理机构,两省分别按隶属关系逐级下拨。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年度计划的实施进度及时拨付到位,在拨款中要尽量减少中间环节和在途时间,不允许人为的滞留和不合理拨款造成移民经费积压。

三峡工程移民经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由建设银行负责运作。各级经办银行应做好服务工作,按同级移民管理机构的安排及时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