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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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动火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动火管理制度

动火管理制度1

(一)目的

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

(二)责任

1、安全科负责执行本制度;

2、动火作业部门履行本制度。

(三)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

(四)管理要求

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2.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地方最少10米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科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3.安全科在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之前,要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依据许可证上所列之项目逐条核对无误,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

4.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器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5.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科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7.安全科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8.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动火管理制度2

为了保证动火施工安全,使动火者明确自己的责任,做好防范工作,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经安委会研究决定,望遵照执行。

一、本厂工程部或外来工程承包商在本厂内任何部位动火施工,都必须到本厂安委会申请“动火证”, “动火证”由项目责任人填写,写明动火位置、动火原因、动火时间、动火期限、清理隔离措施等,项目负责人签名后上报安委会,由安委会主任或注册安全主任批准签字后,才能动火施工。

二、外来工程承包商申请动火证,必须向安委会提供有关证件(焊工证,上岗证等)备案,严禁无证人员动火施工。本厂工程人员在本厂内动火,需由注册安全主任负责监督执行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注册安全主任亲临现场与项目责任人、监护人、部门经理商定施工方案、应急措施、监护措施等。由项目责任人、监护人、部门经理、注册安全主任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签名后,报安委会审批。

四、安委会有关人员在批准动火之前,必须检查有关证件,并对动火现场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注册安全主任要确保动火设备本身已吹扫、置换、清洗干净,进行可靠的隔离;设备内的可燃气体分析及进罐作业的氧含量分析要结合;检查周围环境,有无泄漏点或敞口设备;地沟、地漏、下水井应进行有效的封挡;清除动火点附近的可燃物,环境空间要进行测爆分析;有风天气要采取防止火花被风吹散的措施;高空作业要防止火花四处飞溅;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注意通风;动火现场要有明显的`标志,并备足适用的消防器材;动火作业完毕应认真检查现场,灭绝火种。

五、注册安全主任要现场监督,逐项落实安全措施,监护人不能离开动火点,一张动火证只限一个点。

六、严格控制动火期限,过期的动火证不能再用,须重新办理。

七、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动火分析是指对现场周围环境及动火设备的易燃气体分析,不宜过早,应在动火前半小时以内进行,动火间断半小时以上应重新分析。

八、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人员要与监护人协调配合,在动火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停止动火:(1)生产装置紧急排放;(2)设备管道突然破裂;(3)可燃气体外泄。待恢复正常后,重新分析合格并得到注册安全主任同意后方可动火。

九、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应保持5米以上距离,距动火点要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电焊机要放到指定地点,施工用临时电源要安全可靠,接地线要接在被焊设备上,并应靠近接焊点。

十、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十一、动火人做到三不动火:没有动火证不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十二、动火结束后,由安委会主任协同注册安全主任对操作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火险隐患后,由注册安全主任在动火证上签字,并由安委会收回动火证。

十三、动火施工单位如不执行上述规定,则由安委会勒令停工。

十四、本制度纳入《员工奖惩条例》考核。

动火管理制度3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设施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发生,使动火操作做到规范、有序、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动火等级划分,按动火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三级。

1、一级动火:我公司天然气次高压管网、城区中压管网、站场生产区、阀室的工艺管网和压力容器、存放易燃腐蚀有毒有害物品而无法隔离的库房等处的动火操作。

2、二级动火:站场区内非天然气系统、中低压调压站(柜、箱)内的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低压燃气管道上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 审批权限及手续

1、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由动火部门提出,生产运行部经理审核后,报公司安全检查监督部、调度指挥中心审批,然后再报公司生产副总、总经理批准,并由动火作业提出部门存档。

2、三级动火由动火部门提出,生产运行部审核后,报公司安全检查监督部、调度指挥中心审批,然后再报生产副总批准,并由动火作业提出部门存档。

第四条 动火申批表的内容

1、动火内容及目的。

2、施工动火日期、时间、级别、操作方式

3、动火作业方案:

①地点范围、位置,包括:文字和附图(包括施工场地平面工艺图,动火作业点)、工作坑位置、消防器材等。

②组织分工包括:所有负责人及成员的职责分工。

③施工器材设备及材料。

④作业程序包括:文字评述,对作业程序的安排。

⑤动火安全措施。

⑥审批部门签字,领导审批意见。

第五条 监护

1、动火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在动火现场同时设监护人,共同监督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行使监督权。

2、动火前要做动火分析,严防易燃易爆气体泄漏,动火现场的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0%方可施工动火,动火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分析频率由批准动火人决定,分析人员对分析数据负责。

3、非动火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施工现场。

4、动火现场5米内应做到无易燃物、无积水,便于施工人员在危急情况下迅速撤离。

5、动火现场应按照安全要求配备和布置消防设备和器材。

6、氧气瓶与乙炔瓶相距7米以上,且不准放在室内走廊或电线下面。

7、动火完工后,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没有火种存在后方能离开。

8、遇有五级以上大风(含五级)和阴雨天气不准动火,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七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动火管理制度4

一、动火等级划分及审批规定

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严禁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何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安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5、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红藕,方可动火。

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或安全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8、动火申请表要明确用火地点,配备的消防器材,操作者,看火人和有效时间等内容,并保留存根备查。

9、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用火证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作业内容,如有变化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10、用火证当日有效,工作完成后由作业人员将用火证交回安全员处,再次作业再次办理。

二、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贱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作业。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作业。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作业。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施工现场各部门,专业防火措施

三、模板堆场防火须知

1、木料堆场严禁吸烟。

2、木料堆场严禁动用明火。

3、木料堆、制作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物品。

4、夜间作业不得使用碘钨灯照明。

5、下班前必须将木屑、零星木块等清除干净。

6、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

7、必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四、仓库治安、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1、严格执行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库房包括门窗设备必须牢固,大型和要害物件必须按规定设置报警器和避雷针。

2、配备相应的值班巡逻力量。认真执行值班、巡逻制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单独设置仓库存放,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3、各种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存放整齐。

4、仓库管理人员离库时,应随时关窗断电、锁门。

5、管理员应认真执行各类物资器具的收、发、领、退、核制度,做到帐、卡、物相符。

6、提货单、凭证、印章有专人保管,已发货的单据应当场盖注销章。

7、仓库内严禁用碘钨灯取暖,不准私烧火炉、电炉。严禁火种进入。

8、仓库通道严禁堆放障碍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9、按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大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10、仓库内严禁吸烟和带有火种的人进入,仓库附近动火须经审批。

11、下班前应作巡视检查,关窗、断电、锁门,根据需要安排值班人员。

五、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

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3、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加强值班巡逻。

4、施工作业期间需塔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塔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6、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8、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小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m。

9、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10、严禁在屋顶用明火熔化柏油

动火管理制度5

1.目的

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

3.工作程序

3.1动火类别

3.1.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3.1.2在生产现场及储库范围内使用电钻、砂轮、电铬铁或使用电热封口机(塑胶)。

3.1.3明火烧烤物件、弯管或熔融沥青补漏等。

3.1.4曾用于装载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管线,即使已拆除至其他地方维修动火,也因其含残留气体或液体易燃物料而必须按要求排净

3.2厂内区域划分

3.2.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休息接待室、维修长期工作专用区等。

3.2.2禁火区

危险区,溶剂型油漆生产车间、树脂罐区、成品仓库、原料仓库,溶剂地下罐区、车库、喷板室、堆场、化验室等。

一般区域,厂区运输通道、装卸区等。

3.3动火原则

3.3.1正在运转的生产装置以及盛有油漆、溶剂等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工作。

3.3.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3.3.3在车间内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动焊,以减少动火机会。

3.3.4现场动火,首先考虑必要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围起来,动火部位或设备应与生产系统切断联系,必须进行空气(或氮气)吹净或水洗置换,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3.3.5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下水道或密室工作,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3.4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

3.4.1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审批表》,申报人应填明危险区的地点的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安全环保办和第一防火责任人审批,再由安全环保办送消防部门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动火作业审批表》需向安全环保办领取。

3.4.2《动火作业审批表》由需要动火部门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作业审批表》后,必须亲赴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

3.4.3《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安全环保办存档。动火所在部门必须指示专人作监护人在现场监护工作,必要时亦可请消防队派员协助。

3.4.4若动火时,所在区域或工作内容涉及两个部门,则在申请之前应相互沟通,共同研究有关措施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安排。

3.4.5动火人员应对安全措施逐项核实,妥善后方可工作,否则有权拒绝动火,若遇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不能动火:①没有办妥《动火作业审批表》、②安全措施不落实、③没有监护人在现场。

3.5动火注意事项

3.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动火工作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3.5.2安全执勤员的制度照常执行,施工单位必须通知安全执勤员,他们有责任对现场工作进行监督。

3.5.3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

3.5.4事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消防知识及向他们介绍所采取安全措施,将对顺利执行任务很有利。

3.5.5如有违反本制度,违者将受到批评和处分。

3.6动火安全措施

3.6.1将动火设备(容器、油罐、管线等)内的溶剂、油漆、树脂或其他油类等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必要时水浸置换。

3.6.2施工前须检测施工现场可燃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3.6.3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或者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3.6.4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予暂时封闭。

3.6.5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3.6.6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另件。

3.6.7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3.6.8下水道、电缆沟等动火,要清除可燃物并将沟两端隔开(封闭)。

3.6.9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应引起警惕。

3.7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3.7.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3.7.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3.7.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3.7.4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断或突接停水通知,应考虑暂停工作。

3.7.5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3.7.6如发生紧急事故,参照《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中执行。

4.相关文件

4.1《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4.2《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

5.相关记录

5.1动火作业审批表

动火管理制度6

一、总则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t5858-XX《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1.2工业动火实行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制度。申请报告书应详细说明动火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交叉作业防范措施。

1.3动火作业申请报告书只在签发的一个场所、一个作业班次有效。一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如在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应在交接班时重新确认,进行技术分析交底,并由接班人员签字认可方持续有效。二级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二、管理办法

2.1根据火灾爆炸危险程度及影响范围分,厂内动火分为三级:

2.1.1一级动火: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或开、停工过程中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

2.1.2二级动火:经认真吹扫处理并经化验分析合格,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系统管网。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系统上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经吹扫处理且化验合格的容器、管线;仓库、车库;

2.1.3三级动火:在生产区域内,除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为三级动火。

2.2动火方案的规定:

2.2.1在进行动火作业前,要对动火项目进行风险识别和环境因素识别,识别项目和内容要全面;

2.2.2在一、二级动火作业前,要制定动火方案。动火方案要详细、具体、有针对性,其中包括:置换、吹扫方案、盲板表、盲板图、各项安全措施等。动火方案制定完成后,要组织工艺、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会审,并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主管生产、技术、安全部门及公司主管领导进行审核、批准;

2.2.3动火方案实施时,公司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及审批部门要在动火作业前、按《动火作业检查表》对动火的各项安全措施进行逐一检查、确认。以上各项工作完成后,方可办理《工业动火票》,进行动火作业。

2.3工业动火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2.3.1一级动火前,必须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车间、动火作业单位有关技术、设备、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协商,按动火方案落实措施,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并填写用火票后,报安全质量与生产运行部审批;

2.3.2二级动火前,由本公司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协商,按方案落实动火措施,填写用火票后,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批准;

2.3.3三级动火前,由本厂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现场调查,按方案落实动火措施,由车间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2.4动火人职责:

2.4.1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4.2动火人必须持用火票作业;

2.4.3按用火票上规定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2.4.4动火前,应确认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2.4.5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

2.4.6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2.4.7执行“四不动火”即无动火票、无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预防措施不落实、与用火票内容不符的动火。

2.5动火监护人职责:

2.5.1动火监护人有责任守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

2.5.2了解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2.5.3动火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2.5.4动火监护人必须持用火票;

2.5.5逐项落实防火措施,措施不落实有权停止作业;

2.5.6动火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及时采取措施;

2.5.7动火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2.6动火作业要求: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点动火,节假日非生产必须,一律禁止动火,非动火不可的,必须提前通知有关人员。

2.7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2.7.1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取样时间与动火时间间隔超过1小时,应对气体进行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7.2需动火施工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接有关阀门的控制安排专人操作,作业未完工前不得擅离岗位;

2.7.3清除距动火区域周围5米之内的可燃物质或用阻燃物品隔离;

2.7.4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

2.7.5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2.8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

2.8.1凡需动火的储罐、容器、工艺管线等设备应进行内部和周围环境气体分析,气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氧气浓度检测分析;

2.8.2动火施工中,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为0lel%时方可动火。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2.8.3分析报告单附在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上。

2.9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要求:

2.9.1进入设备、设施及容器内部动火应进行气体检测和复查,测试合格后方可入内;

2.9.2所有可能影响该有限空间的物料来源都应被切断;

2.9.3有专人监护。

2.10高处动火作业要求:

2.10.1高处动火作业应具有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并经专业人员确认,设立防落物设施,佩戴全身安全带,使用自动锁定连接,人造纤维绳;

2.10.2在架管线及脚手架上施工的人员应系安全带;

2.10.3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

2.11动火作业动土作业要求:

2.11.1动土作业应完成以下作业危险分析:所有地下管道、电缆、光缆应确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应加以控制,进行必要的支撑以防滑坡;

2.11.2埋地管线动火施工,操作坑大小应根据实际情况(如管径、埋深等)来确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应方便施工和动火作业有员逃生;

2.11.3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2.12其它要求:

2.12.1动火作业时应将塔、罐、容器、机泵等设备、工艺管线内的易燃、可燃和有毒介质吹扫置换,化验合格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2.12.2进设备内动火,必须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高空作业必须符合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2.12.3遇有6级以上大风(含6级)不准动火,特殊情况必须动火时要进行围隔并控制火花飞溅;

2.12.4用火票是动火依据,不得涂改,由作业人员本人签字不得代签,由相关人员保存一年;

2.12.5动火现场5米以内应无易燃物或用阻燃物隔离、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

2.12.6四不动火即无用火票不动火、无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作业与动火审批报告内容不符不动火;

2.12.7在轻烃分馏装置内承担施工任务的外来单位,必须按动火等级报请安全质量环保部批准后,方可动火;

2.12.8用火票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缺项或项目填写不符合要求,该用火票无效。

三、附则

3.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3.2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3.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