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师范学院系(院)党政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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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临沂师范学院系(院)党政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系(院)党政工作关系,提高系(院)党政领导班子的议事、决策水平和执政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系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及工作规则暂行规定(试行)》,结合我校扁平化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系(院)实行党委集体领导下的党政领导成员分工负责制。书记、主任(院长)分别主持系(院)党、政工作,其他成员按扁平管理项目,根据集体决定和岗位职责做好承担的工作。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充分维护和尊重党委的集体领导,又要各负其责,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系(院)党委职责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在本系(院)的贯彻执行,完成学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

(二)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系(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廉政建设,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增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

(三)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稳定工作。抓好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师德建设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良好的系(院)风气。

(四)讨论和决定系(院)教学、科研、人事、分配、财务、人才培养及开放办学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和制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改革措施,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抓好本系(院)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学习、议事、监督、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做好本系(院)干部的教育、选拔、培养、考核和监督,以及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

(六)做好党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培训工作;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七)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进民主治校、教授治学,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抓好学风建设和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系(院)行政职责

(一)主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开放办学等工作,在行政职责范围内组织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和系(院)党委的各项决定、决议,完成事业发展目标和任务。

(二)根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和专业设置标准,制定本系(院)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目标,抓好学科、专业、课程和教研室建设。

(三)抓好以课程为核心的资源配置工作,优化各种教育资源,为学生充分享有、利用优质资源创造条件。

(四)抓好教学管理工作,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健全和完善各项教学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

(五)抓好人事管理和师资队伍建设、学术研究、社会服务、开放办学及招生与就业等工作。

(六)负责管理系(院)国有资产;组织财务收入;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在权限范围内管理与使用各种经费。

(七)负责以系(院)行政为主实施的德育工作,落实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

(八)负责国际化办学、开放办学的各项计划的落实工作,积极拓展办学空间。

第三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五条 系(院)党委会议及其议事规则

(一)系(院)党委会议是决定系(院)重要事项的会议,凡属系(院)党委职责范围的重要事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根据分工,分别由党委或行政组织实施。系(院)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事因病不能到会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具体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三)会议议题由书记与副书记商量后提出。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提前了解情况,做好发言准备。

(四)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决议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学校党委请示。

(五)会议主持人将各位委员的意见集中、归纳,并征得各位委员同意后,作为党委的集体意见。对党委会的决议,所有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予保留,但在未作出新的决议前,必须执行决议。

(六)系(院)党委会议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或急需决定的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

(七)凡属特别重要问题和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学校党委请示汇报,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八)系(院)党委会议主要研究和决定事项范围:

1、研究、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和落实上级的指示、决议和决定。

2、研究系(院)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审议通过学期、学年工作计划、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目标;讨论和制定党委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

3、研究和决定系(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开放办学等方面工作的总体方案及重大问题;研究和决定学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定期听取党委成员对分工范围内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审定财务预算方案,审议预算执行情况,研究和决定权限范围内的岗位津贴发放办法和大额经费开支;研究教职工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审定教职工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才引进、岗位设置、劳务分配等;研究和决定党内先进和优秀教职工的评选、推荐。

4、研究和讨论本系(院)干部的培养、培训、考核、奖惩,后备干部的培养、考核和选拔,干部外出学习、出国等问题;讨论和决定权限范围内的干部人选;讨论、决定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5、审议通过系(院)党委向学校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6、研究决定系(院)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就全系(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等作出安排。

7、研究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审定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和年度(学期)发展党员计划。

8、研究决定系(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9、研究讨论系(院)纪律检查、群众团体、统一战线、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密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0、研究和处理重大突发事件。

11、研究落实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

12、研究决定党委会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行政办公会议及其议事规则